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5〕5号),切实规范和加强化工园区外企业管理,苏州市工信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市政府大院10号楼319,邮编:215004,联系人:薛彬,0512-68616319。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至:clgyc@szgxj.suzhou.gov.cn。
3.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
附件: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14日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省工信厅等四部门《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5〕5号),加强化工园区外存量化工生产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统筹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江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管理工作。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不改变企业日常管理隶属关系,不改变各级部门依据职责对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公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材料的初审、推荐上报。
苏州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数据局等部门具体实施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评审。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1.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应税销售收入应当达到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
2.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
3.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平均缴纳税收达到7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2.厂址符合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满足“三区三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3.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涉及监控化学品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到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程序。企业用地应当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应达到Ⅱ级及以上水平。
4.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应当符合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淘汰类目录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5.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通过管网接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具有专业化工污水处理厂的除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水直接排放口;确需直接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经过许可。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以及高盐类废水的,不得接入市政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已经接入的应当开展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废水接管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等法定标准。具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后按规定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6.按照规定完成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替代,不得单独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等简单低效治理设施。
7.建设项目产物属性明确规范,危险废物就近利用且处置途径清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规定对列入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和地下水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防渗漏措施,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污染加重和扩散,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或管控。
8.按照规定建成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系,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管理。按规定安装的自动监测、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数据储存和传输符合要求。
9.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数字化机制并有效运行。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
10.不存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申请认定当年以及前两年度内,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滞后情形;不存在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苏州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相关部门开展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3月底、9月底前分别受理一次属地政府集中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2.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承诺书;
3.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应税销售收入或完税证明;
4.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佐证资料;
5.企业土地使用证及四至范围矢量坐标(txt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对照本办法第六条共10项具体认定条件的佐证资料;
7.企业近期拟投资建设项目及未来发展规划;
8.需要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级初审。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属地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荐报送苏州市工信局。
县级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收集汇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企业名单,根据属地政府委托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开展初审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市级审核。苏州市工信局收到各县级市(区)申报材料后,组织市相关部门集中开展现场核查和认定审核,各部门分别出具审核意见,苏州市工信局汇总后提出拟认定意见。
现场审核任务重的部门可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补充开展,并以部门名义集中反馈。
第十条审核公示。拟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由苏州市工信局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审定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并抄送江苏省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化工重点监测点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县级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测点开展监测评估,并将年度评估情况向社会公示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苏州市工信局,苏州市级部门结合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组织抽查。监测评估和市级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企业,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通过认定的化工生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自认定公布之日起已满三年的监测点资格自动失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监测点资格失效前已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可依法依规继续实施;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未开工建设的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暂停实施。重新认定时,企业经济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但其他方面均满足要求的,经苏州市工信局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商并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第十四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企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后,不得建设含有化学反应工艺的生产项目。
化工重点监测点确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总量平衡方案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在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平衡。
化工重点监测点因老旧生产装置更新改造安全布局、安全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以及办公研发设施建设等需要,既有存量土地确实不能满足的,经所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并由苏州市工信局组织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对相关需求的必要性、安全环保和规划用地政策的符合性等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企业新增加用地不得用于化工产品生产装置建设,在后续化工重点监测点重新认定时单独标注四至范围。
第十五条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将相关情况抄送苏州市工信局,按程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符合停产停业或者关闭退出情形的,依法处理:
1.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化工重点监测点资格的;
2.因地方规划调整,所在地块不宜继续进行化工生产的;
3.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累计三次以上的;
4.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累计三次以上的;
5.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
6.企业或其相关人员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逃避监管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安全环保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工信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2日印发的《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苏府办〔20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2.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承诺书

附件1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地址 | 占地面积(亩) | ||||
四至范围描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职工人数 | |||
行业代码 | 投产时间 | 是否有 化学反应 | |||
企业类型 | □央企□地方国企□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民营□其他 | ||||
二、近三年经济指标 | |||||
年度 | 应税销售收入(万元) | 缴纳税收(万元) | 利润(万元) | ||
三、主要产品情况 | |||||
产品名称 | 产能规模(吨) | 上年产量(吨) | 单位产品能耗 | ||
四、企业简介及与当地产业链配套情况 | |||||
附件2
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承诺书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并履行以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相关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纸质资料与电子档资料一致。本企业对提交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环保水平。
3.本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程序、规定执行。
4.在市(区)规划布局调整,依法要求企业搬迁时,企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