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了一批“替气检测”“人为干扰取样过程”“冒黑烟出具合格报告”“擅自终止检验”“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等弄虚作假违法检验行为。
“替气检测”伪造合格报告,智慧监管揪出检验机构猫腻
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触发“疑似替气检测”模型预警,经调取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发现3辆车尾气污染物浓度持续保持恒定值并高度一致。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结合调阅检测视频监控等证据,确认该检验机构在对这3辆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未采集车辆的真实尾气,而是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样气瓶气体替代,为该3辆车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
使用样气瓶气体替代汽车尾气、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面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弊手段日趋升级、隐蔽性持续增强的监管挑战,需借助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本案充分印证了南京“智慧预警+精准核查”生态环境执法模式的实战效能,构建起作弊行为精准识别、靶向追踪、违法事实认定的完整闭环,为持续提升非现场监管质效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
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对1辆小型汽油车进行了2次检验,但检测数据未实时上传。经调阅尾气分析仪视频监控和操作间视频监控,发现2次检测过程中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浓度均存在超标现象,且工作人员在观察到检测数据超标后,均通过按特定键盘操作键终止检测软件运行的方式,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试探试检,发现车辆超标人为中断检测、规避数据生成的行为,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该检验机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擅自终止检验活动,意在帮助尾气不达标车辆绕开正规维修治理流程,助长虚假治理之风。I/M制度(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是一项闭环强制性管理举措,通过“排放检测(I)发现问题—强制维修(M)解决问题”的模式,倒逼车辆消除排放隐患,保障上路行驶车辆尾气达标。此类擅自终止检验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I/M制度运行秩序,为虚假维修治理提供可乘之机,致使“假达标”车辆持续超标排污,加剧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优化非现场监管手段,重拳打击此类违法行径,推动I/M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切实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
2025年5月23日,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反映某机动车检验机构2份检验报告疑似存在非授权签字人“代签”问题。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阅本地端2份检验报告,结合视频监控等证据,并与检验机构当事人核实,确认该检验机构在授权签字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擅自由其他人员代签名,未履行检验报告合法签发程序。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六)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表面是一起检验报告“代签”违规事件,实则暴露出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流于形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管理与约束存在明显短板。该案例不仅为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敲响警钟,更对各领域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同时,本案充分彰显了“部门协同+联合惩戒”工作模式的显著效能。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切实凝聚监管合力。
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的1辆柴油车触发“二氧化碳含量异常”模型预警,经调取该车检测过程数据,第一次氮氧化物检测浓度为1604ppm,结果超标,仅间隔12分钟后进行第二次复检,氮氧化物浓度降至503ppm,结果合格,同时二氧化碳浓度有明显降低。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结合调阅检测视频监控等证据,确认检测人员在第二次复检时故意将取样管仅插入排气管10cm左右(规范应为插入深度40cm),以达到降低排放浓度的目的,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
故意将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进行虚假检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移动源污染防控的关键责任主体,其检验结果直接关系尾气污染治理成效与空气质量改善进程,必须依法规范开展检验工作。部分机构受利益驱使,通过干扰取样、使用作弊设备、擅自放宽检验标准等违法手段,帮助超标车辆“假合格”上路,既造成直接环境污染,更破坏检测行业公信力与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对此类弄虚作假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执法效应,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筑牢移动源污染防治执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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