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获得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承认,这一裁决标志着南京法院在涉外审判与生效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领域取得新进展,其涉外商事审判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正性获得国际司法领域充分认可。
记者了解到,袁某、高某夫妇在经营汉某股份有限公司期间,曾多次向李某甲、陈某红借款;该公司又与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形成投资合作关系。后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李某甲等5名债权人先后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高某夫妇及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项。
秦淮区人民法院、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的规定依法受理。因被告袁某、高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方式进行审理,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依法作出5份判决,判令各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2.45亿余元。
判决生效后,5名原告得知袁某、高某已移居英国,遂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生效判决。但袁某、高某辩称,二人已定居塞浦路斯并取得该国护照,在诉讼提起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未收到相关诉讼材料,亦未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主张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的标准为:判决须为终局、金额固定明确、由英国法认可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终局性与金额明确性均无争议,争议焦点为南京两家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经审查论证,充分认可南京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程序正当性,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协议中已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符合英国普通法中“诉讼提起前,就该诉讼标的同意服从该法院或该国法院的管辖权”的要求;结合出入境记录、生活及经营活动等事实,确认袁某、高某与南京存在实际居住联系,符合“诉讼提起时被告身处该外国”的要求。据此,英国法院裁定五份判决可在英格兰作为普通法上的判决债务予以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对南京法院的管辖权与送达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与认可,为后续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奠定了判例基础。
此次裁决彰显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对增强我国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的可预期性、健全完善公民和企业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南京法院持续深化涉外审判大协同格局,制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程序事项办理指引,形成规范化、一体化工作流程,确保涉外案件管辖权基础扎实、送达程序合法,为生效裁判获得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打下坚实的程序基础。迄今,已有1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多个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为促进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跨境流通贡献了“南京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