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这座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留下了革命律师永不磨灭的红色印记。从“五四”运动后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到1922年第一个党小组的诞生,再到1949年4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取得渡江战役胜利、解放南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南京城里都能看到革命律师的身影,他们深怀民族大义与爱国主义情怀,积极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认同马克思主义理论,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民族独立、国家解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新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者。值此欢庆中国共产党诞生98周年、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让我们共同追忆这些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在南京留下红色印记的革命律师。

董必武(1886-1975),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参加辛亥革命,后在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夏,与好友张国恩、刘伯垂在武昌合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并以此为掩护进行革命活动,同时,又用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补贴革命活动经费。1920年,在其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了武汉地区党的早期组织——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董必武与毛泽东等人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
1946年5月3日,周恩来、董必武率领中共代表团到南京,驻在长江路梅园新村,与国民党政府进行了长达10个月的和平谈判。1947年春国共两党谈判破裂,由董必武率领中共代表团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的同志撤返延安。3月7日上午,董必武组织驻京、沪两地共74人撤离南京,临行前他挥手对送别人员说:“再见之期,当不在远。”两年后南京解放,董必武的预言变成现实。1949年12月10日,董必武作为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接收工作指导委员会华东工作团团长来到南京。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等职。

左起:李维汉、董必武、邓颖超、周恩来在梅园新村30号
在律师从业者中,董必武是最早加入中国共产党且在新中国担任领导职务最高的一位。他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沈钧儒(1875—1963),浙江嘉兴人,清光绪时进士,著名爱国民主人士。1928年开始执业律师,他代理案件有所选择,对冤狱,反复阅卷,认真研究,务求雪冤。对无力负担诉讼公费者,常为义务辩护,贴出车马费和膳费,甚至资助有难当事人,常勉励年轻律师切不可媚富欺贫,被人称为“政治律师”。
1933年3月,共产党人陈赓、罗登贤等被捕后羁押于南京军事监狱,沈钧儒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组织的名义参加了对他们的营救工作。4月初,沈钧儒陪同宋庆龄赴南京,要求国民政府即刻释放陈赓等政治犯,并前往警备司令部探访陈赓等人。后陈赓等人经营救脱险,罗登贤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于南京雨花台。
1946年5月,沈钧儒一直奔波于上海南京两地,斡旋国共和谈,经常出入中共代表团的驻地,和周恩来、董必武等领导密切交往。沈钧儒在从事政治斗争的同时也一直坚持律师工作,据《沈钧儒年谱》记载,1946年10月底,时年72岁的沈钧儒为去法院出庭还亲赴南京。

1946年11月14日,周恩来在梅园新村设宴招待民盟代表。左七为沈钧儒。
建国后,沈钧儒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主席。为建国初期建立人民法制体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做出了很大贡献。被誉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

史 良(1900-1985 ),江苏常州人,曾因参加并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而被捕入狱。1927年,史良上海法科大学毕业后,曾任南京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政治工作人员养成所指导员、江苏省特种刑事法庭临时地方法院书记官等职。
1930年,史良在上海取得律师证书并执业,因她不是南京江宁律师公会会员,按规定不能在南京执业,所以,她在南京的律师事务就委托好友,南京著名大律师王炳钧代办,双方往来频繁。1933年5月,邓中夏在上海法租界意外被捕,身份未暴露,化名施义,史良受托担任辩护人展开营救。但是,由于叛徒出卖,邓中夏身份暴露,被押解至南京国民党宪兵司令部看守所,后被杀害。据王炳钧之子王正铨称,王炳钧曾受史良委托了解邓中夏案情况。经历邓中夏案后,史良坚定了“做一个不出卖灵魂的律师”的职业信念,从此,她将实现个人价值与改造国家和社会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1936年,史良因参加抗日救亡运动,与沈钧儒、章乃器和邹韬奋等人被国民党当局逮捕,后经营救释放,史称“七君子”事件,史良是“七君子”中唯一的女性。

1954年9月29日,史良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任司法部长的任命书
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历任司法部首任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主席等职。史良是中国当代法学家、政治家、女权活动家、社会活动家,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奠基人。

李木庵(1884-1959),湖南桂阳人,清末毕业于京师法律专门学堂。民国初年,任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等职,后弃官在北京、天津任律师。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2年,他在南京八卦洲乡任乡长,组织子女垦殖,后在南京继续执业律师,掩护革命。1940年到达延安后,任陕甘宁边区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长等职。新中国成立后,任司法部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顾问等职。

周新民(1897—1979),安徽省庐江人,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2年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是中国民主同盟杰出的组织者和开拓者,我国著名法学家、政治活动家。
1946年7月,沈钧儒、周新民和林亨元三人在南京成立平正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在新街口大丰富巷107号(现为南京市丰富路与石鼓路交叉口向北的丰富路段)。律所偶尔有人来请律师撰写起诉书或咨询法律问题,但周新民等人更多的工作是接待来这里接头、开会的民盟人士,接收、传递各地的信件和报刊。平正律师事务所在掩护民盟人士反对蒋介石国民党的斗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70年发展,中国已走进新时代,南京律师行业再次迎来蓬勃发展的机遇。新时代下,南京律师必将坚定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与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继承革命先辈的光荣传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的重要指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本文作者系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创立人,民建南京市委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文化体育与宣传委员会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