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男生偷拍一事,其校方开除学籍处理结果明显不当
首先程序上,警方尚未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法律上来讲男方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适用法律的条款错误,我找了找,根据南京审计大学官方自己通报里面所写的自己处罚的依据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 ,但是官方并没有说明是依据哪一条,但是找到关键词,行政处罚,开除学籍那么大概率是
根据具体的条文来分析,南京审计大学所可能引用的规定是否真的适用。
首先要明确一点,开除学籍是最为严厉的处罚,且一旦做出开除学籍处罚,基本没有撤销可能,因此,我们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五章第 52 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第三项规定,非常明确地写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要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况下 学校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他们南京审计大学自己的《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四章第14条里面可以看到,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保持了一致规定,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那么问题在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偷拍一位女生的裙底,是不是构成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个法律名词相应的学者对其也有广泛的研究和解释,而在这里南京审计大学这个行政处罚若要成立也与此息息相关,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这一要件构成 才能够行使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罚
那么,这一条的情节严重,显然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的整体性评价,情节严重里面的情节至少要是作用到现实世界里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是否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又或者其造成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能够科处刑罚,但是不管是从哪一种观点来说都必然有主观和客观的现象,去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程度,不存在一种唯主观的情节严重。也就是说不是某些软件上一小撮人说情节严重那就是严重。
引用刑法里面张明楷书中的观点,“情节严重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整体评价要素,但是作为情节严重的事实前提,只能是表明法益侵害严重性的客观事实”
放在这个事情里面,男方的情节在主观动机就算是有违道德,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没有达到这样一个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主观上的动机不能够和客观的事实截然地分开,请问偷拍一个女性的裙底,危害性究竟有多么严重呢?它造成了什么公共利益有巨大的损害?还是说有人在这里把个体的利益等同于公共的利益了。
如果有人为这种荒唐的处罚拍手叫好 请问究竟还要不要罪责刑相适应?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对学生的处罚符不符合比例原则?哪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第三节第五十条,也就处 5 日以下的拘留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放在整个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这种处罚是非常轻的一种。那么已经证明了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在此处并不构成,那校方对他的处罚,用这一条作为依据,是从根本上站不住脚的,如果他们不是适用的这一条,而是适用的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违背公民道德,那么最严重的也不过是一个严重警告,又或者,如果适用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面 52 条。第 7 项,严重后果的话,那更是令人忍俊不禁。
甚至可以很好笑地说,在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我们可以看到,哪怕从主观的动机来说,打架斗殴 伤人。偷窃诈骗 破坏计算机系统,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是留校察看,难道从动机的卑劣程度,偷拍一个群体的动机竟然比可以上升到的犯罪的行为的动机更为卑劣吗?难道偷拍一个裙底的行为的危害性竟然比这些可以上升到犯罪高度的行为还要更严重吗?以至于校方几乎是迅速地,还等不及警方做出处罚就给出了开除的通告,这种高校究竟有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有没有在社会舆论中坚持做到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所说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行使自己行政上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把我们的法律当作是服务于社会共同需要的普遍的公正,还是服务于社会上一小撮会大声哭喊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