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了南京法院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共10件。
- 用人单位主张与演艺人员系演出经纪合同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劳动关系应以用工事实为准,不能简单适用自认规则,法院应以真实记录的原始证据为依据审查认定。
- 劳动者5次虚假报销住宿发票,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虽然已退还了报销费用,但该违规行为不以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 上级在工作场所辱骂劳动者长达50分钟,劳动者有权当即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境内公司对其驻外分支机构欠付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责任。
- 用人单位应政府要求升级改造生产车间,需要对劳动者调岗,新岗位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岗位范畴,薪资待遇不变,且承诺升级改造完成后可返回原岗位,该调岗具有合理性。
- 劳动者不能仅听从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而不履行自身应尽的岗位职责,因此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医疗费损失的,应当赔偿医保统筹应报销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