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8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三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三十周年之际,市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2024-2025年度南京法院涉少、涉老家事审判典型案(事)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规则引领与法治教育功能,推动全社会加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保护体系建设。栖霞区法院一案例入选!



承办人:少年家事审判庭 殷婉璐


父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完成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该财产即独立于监护人,归子女所有。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必须严格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规定。本案裁判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规范监护人行为、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点击上图回顾《小案微故事|监护人转移子女名下财产?法院判决返还!》

来源:南京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