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原配胜诉追回婚外转账!
庄荣华律师代理原配起诉第三者赠与无效,
浦口法院依法判返大额钱款
本案为原配起诉第三者无效赠与的成功案例,由南京知名婚姻律师庄荣华代理原配在南京浦口区法院诉讼。男方婚内出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第三者,第三者以同居房租、共同开销、不知情被骗为由拒退全款。庄荣华律师精准举证驳斥对方全部无理抗辩,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酌减少量日常开销后判令第三者返还剩余款项,是婚内追回被私自赠与财产的经典胜诉范本。
原配诉第三者赠与无效胜诉案例评析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办案点评)
一、双方核心观点冲突
案件基础信息:管辖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陈飚,2026 年 3 月 5 日立案、2026 年 6 月 1 日一审判决,案件历时近 3 个月;庄荣华律师作为原告原配委托代理人全权办理本案,本案属于婚姻家事纠纷里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原配起诉第三者无效赠与的成功案例)
原配 A 女士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提起诉讼,诉求核心:确认男方 B 向第三者 C 全部转账赠与行为无效,扣除 C 回转款项后,剩余差额钱款全额返还。我方代理思路:1、举证 B 与 C 长期存在不正当婚恋关系;2、全部转账资金来源于 A、B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单方大额赠与未经配偶同意,属于无权处分;3、C 明知男方已婚仍收受大额转账,违背公序良俗,无权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合法抵扣款项的事由,C 主张的自住房产房租、物业费不能抵扣返还金额。被告 C 答辩核心:自身被男方虚构单身身份欺骗,2025 年才知晓对方已婚,属于善意第三人;案涉大额转账多数用于二人同居生活,案涉房屋系 C 自有房产,同居期间产生房租、水电、日常吃喝等数十万共同支出,应当全额抵扣转账差额,抵扣后无需返还任何钱款。男方 B 庭审无故缺席,书面答辩完全认可原告全部事实、证据与诉讼主张。作为原配起诉第三者无效赠与的成功案例,庄荣华律师团队办案初期便梳理完整证据链:整合多年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公安笔录、夫妻聊天记录、报警录音等全维度材料,固定男方婚内出轨、私自转账的完整事实,提前预判第三者会以同居开销、被欺骗为由抗辩,针对性搜集反驳证据,从房产登记信息入手,证实涉案房屋为 C 婚前自有房产,无租房合同、无真实租金付款流水,从根源推翻对方房租抵扣钱款的抗辩理由。办案全程庄荣华律师兼顾当事人情绪疏导价值:委托人遭遇配偶婚内出轨、夫妻共同财产被无故挥霍,长期处于焦虑气愤状态,律师在梳理案件之余,多次疏导当事人负面情绪,帮当事人理清维权思路,实现情绪价值;同时从程序流程价值层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者转移财产,锁定回款保障,为后续胜诉落地筑牢程序基础;经济价值层面,通过司法诉讼帮当事人挽回大额婚内共同财产损失。法院查明 B 累计向 C 转账总额、C 反向转回金额,核算资金差额;采纳庄荣华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全部赠与行为无效,仅结合双方日常小额共同消费,酌情扣除少量生活开支,判令 C 限期返还剩余钱款。1、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 B 向 C 赠与款项行为无效;2、第二项:C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对应款项;3、第三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原被告按比例分担,保全费用同样由双方分摊;若逾期付款,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二、案例核心特色:
精准破局 + 情感共鸣 + 专业背书,原配起诉第三者无效赠与的成功案例胜诉关键
1、情感与法律结合,精准戳中大众婚恋痛点
本案是典型婚恋陷阱受害原配维权案例,当事人被配偶隐瞒婚外恋情,多年积蓄被私自转给第三者,是现实中大量已婚人群遭遇婚内财产被擅自处置的缩影。庄荣华律师依托当事人真实遭遇,将情理与法条融合,诉讼中既从公序良俗的大众价值观论述婚外赠与行为不合情理,又依托民法典法条论证单方赠与违法,极易引发同类受害原配共情。2、专业背书扎实,从个案胜诉沉淀家事维权经验
作为原配起诉第三者无效赠与的成功案例,庄荣华律师办案技巧落地在证据筹备、庭审抗辩两大板块:①证据筹备:分类归集银行、微信、支付宝三类转账流水,区分转账备注(彩礼、生活费、节日赠与等),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实第三者自有住房不存在真实租赁;调取公安询问笔录固定双方婚外同居、男方隐瞒已婚事实的客观记录;②庭审攻防:针对第三者 “不知情被骗、房租抵扣欠款” 两大核心抗辩逐一击破,当庭出示房产登记材料,点明自住房无法产生合法租金支出,无租赁合同就不能折算抵扣返还金额。3、法院驳斥被告抗辩的裁判法理深度解析(本案胜诉关键)
1)关于 C 不知情系善意第三人的抗辩驳回:法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法律层面,无论第三者事前是否知晓赠与人已婚,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153 条,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成年人建立亲密大额金钱往来,自身负有审慎核实对方婚姻状况的注意义务,不知情不能成为合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2)房租、物业费抵扣钱款抗辩驳回:案涉房屋产权归 C 个人所有,无书面租房协议、无实际租金结算,不存在真实租赁法律关系,C 主张的房租、物业费支出不能从返还金额中抵扣,完全采纳庄荣华律师该项辩论意见。3)日常共同开销酌减规则:法院仅结合转账备注生活费、双方同居事实,酌定少量日常消费抵扣,其余大额款项全部判令返还,最大限度维护原配财产权益,也是本案作为原配起诉第三者无效赠与的成功案例的关键裁判亮点。三、原配起诉第三者
无效赠与类案件法律要点汇总
1、《民法典》适用要点
1)第 153 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内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因违反婚姻忠诚、公序良俗直接无效;2)第 299、1062 条: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享有平等处置权,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大额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配偶有权起诉撤销赠与、追回钱款;3)第 157 条:民事行为无效后,取得财产一方应当返还财物。2、诉讼程序相关要点
原配可在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时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本案原告即在庄荣华律师指导下申请保全,锁定对方财产),避免第三者败诉后转移资产无法回款。3、司法实践裁判标准
各地法院主流裁判口径:婚外恋情产生的赠与一律无效;第三者主张同居开销抵扣的,仅合理小额日常餐饮生活支出可能酌情扣减,房租、大额消费若无合法合同,一律不予抵扣。4、案件证据与攻防要点
原告举证三件核心证据:①夫妻婚姻关系证明;②全周期转账流水;③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证据(聊天、报警笔录、录音等);被告常见抗辩及应对:被隐瞒婚姻→抗辩不成立;同居花费抵扣→无正规票据、租赁协议不支持大额抵扣,也是庄荣华律师办案常用应诉策略。四、案件综合总结分析
1、案件所属纠纷类型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项下: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原配起诉第三者无效赠与的成功案例,高发场景: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在婚外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动用婚后共同存款以彩礼、生活费、节日红包等名义向第三者大额转账。2、事前、事中、事后法律建议
事前:日常留意家庭大额资金流向,定期核对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支;事中:发现配偶大额不明转账后,第一时间留存全部转账截图、聊天记录,不要私自和第三者发生肢体、言语冲突,尽快委托婚姻律师固定证据、保全财产;事后:胜诉后若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律师协助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社会情理分析
婚姻的忠诚与财产共有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础,婚内私自赠与第三者,既伤害配偶情感,也违背大众朴素价值观,司法裁判通过判令返还款项,正向引导婚恋价值观。五、律师寄语
(庄荣华律师点评)
善良永远不能用来纵容突破底线的行为,不要用自己的婚后积蓄,为配偶的婚外错误买单。从司法趋势来看,近些年全国法院对于原配起诉第三者索要返还钱款案件,裁判尺度持续偏向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婚外赠与无效已成主流裁判方向。很多当事人遭遇财产受损后,要么不懂法律白白吃亏,要么盲目私下谈判激化矛盾,而专业婚姻律师的价值,就是在谈判阶段制定协商方案、诉讼阶段搭建完整证据链,合理把控维权节奏。在此提醒各位已婚人士:如发现另一半私自大额转账第三者,尽早咨询专业南京婚姻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维权,守住自身合法财产。判决书原文
原告:A,女,居民身份证号码隐去,汉族,住址信息脱敏。被告:B,男,居民身份证号码隐去,汉族,住址信息脱敏。被告:C,女,侗族,居民身份证号码隐去,住址信息脱敏。原告 A 与被告 B、C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3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和律师助理安芳草,被告 C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B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确认被告 B 向被告 C 的赠与行为无效;2. 判令被告 C 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对应金额;3. 判令被告 C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 A 与被告 B 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1 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0 年至 2025 年期间,被告 B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 C 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被告 B 为维系该不正当关系,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多类渠道向被告 C 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核算 B 各类转账总额、C 反向回款总额,两者核算净差额为原告诉请返还金额。被告 B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原则,亦违背公序良俗。通过原告与被告 B 的聊天记录、报警录音内容等证据也可证明被告 B 与被告 C 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且被告 C 明知被告 B 有配偶仍接受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 B 书面答辩称,原告 A 的起诉状里写的所有事情、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有她提交的全部证据,其没有任何异议,全都认可。其承认在与 A 的婚姻存续期间,和 C 发生了婚外情,从 2020 年开始一直到现在,这都是实打实的事实,没有任何可辩解的。是其背叛了婚姻,对不起 A, 对不起家庭,其心里一直很愧疚。关于转账的事情,原告提交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都很真实、很全面。C 后来也转回了一部分钱,这些转账往来的证据都已经完整呈现了,账目很清楚,其没有任何不同意见。C 明明知道其已经结婚了,还和其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这事对其家庭带来了特别大的冲击,让家里不得安宁,后来她还上门滋扰,这些情况也都是真的。其和 C 之间确实到了有给付彩礼、退还彩礼的地步,现在回想起来,真的特别荒唐,也特别后悔。恳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这件事。被告 C 辩称,C2020 年开始与 B 同居,直至 2025 年 7 月吵架时才第一次知晓 B 已婚,且未离婚。此前自始至终被 B 虚构的单身身份欺骗,属于善意不知情的受害第三方,不存在主动介入他人婚姻、破坏夫妻关系的主观过错。B 向 C 转账、双方互有往来,全部发生在 2025 年 7 月知情之前,C 知晓真相后即退还彩礼,立即终止一切同居及情感关系。知情后,无任何继续往来,无任何过错行为。B 合计向 C 转账八十余万元,C 反向 B 转账六十余万元,客观净差额仅二十余万元,扣除重复计算该差额均产生于 C 不知情被欺骗阶段。2020 年至 2025 年 7 月同居期间,C 为双方共同生活、B 日常起居吃穿住行、房租、水电、生活开支合计三十万余元。全部用于不知情阶段共同合理生活消费,B 长期居住在 C 住处,全程享受 C 的生活照料与经济付出,属于明显受益一方。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无效后折旧补偿规则,C 作为无过错善意相对人不应承担全额返还责任,不知情期间三十万余元共同生活开支,应当依法抵扣二十余万元转账净差额,抵扣后 C 无任何需要返还的款项,反而多承担生活支出。经审理查明,A 与 B 于 2017 年 6 月 1 日登记结婚。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B 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向 C 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相关账户支出合计对应金额。部分转账备注包含房租、生活费、借款、彩礼、节日祝福等内容。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8 月 2 日,C 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向 B 多笔转账,部分转账备注退还彩礼、归还借款。C 另主张多平台日常消费、物业费、多年房租系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并提供了消费订单截图、各类支付流水明细,上述消费包含餐饮、日用百货、宠物用品、水电、休闲娱乐等项目。C 主张房租对应的房产登记在 C 名下,产权登记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 日,双方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另有公安笔录、双方聊天记录、当事人庭审陈述佐证二人交往、身份隐瞒、分手起因等案件事实。原告 A 当庭陈述,目前尚未与被告 B 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音频及文字版摘要、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被告 C 提供的询问笔录、多平台转账记录、消费订单截图、物业费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告 B 在与原告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 C 产生婚外情关系,并持续向被告 C 转账,该行为既侵害了原告 A 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被告 B 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并基于婚外情关系向被告 C 赠与款项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且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所涉款项,被告 C 应向原告 A 返还。因案涉款项的接收方系被告 C, 故被告 B 在本案中不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双方交往期间,B 向 C 合计转账、C 向 B 合计转账差额固定;C 主张各类共同生活消费,本院结合转账备注、同居事实,酌情扣除部分生活费。原告主张返还扣除酌减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 C 辩称其对于被告 B 已婚事实 “不知情”, 本院认为无论受赠人是否知晓赠与人已婚,均不影响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且被告 C 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建立亲密关系、尤其是接受大额财物时,本身也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故本院对于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关于被告 C 辩称被告 B 的部分转账系支付房租、物业费,因被告 C 与被告 B 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本院对于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 B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愿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权利,由此可能带来的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 B 向被告 C 赠与款项的行为无效;二、被告 C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A 返还21530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386 元,减半收取 2693 元,由原告 A 负担 564 元,被告 C 负担 2129 元。财产保全费 1882 元,由原告 A 负担 394 元,被告 C 负担 1488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
读者福利
添加下方极简家事官方微信,可免费领取本团队编写的《离婚案件常见三种情形快速离婚应对思路》、《法定离婚条件如何争取快速离婚》、《无法定离婚条件如何快速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归责》、《家庭暴力法律分析》、《离婚子女抚养费、探视权法律分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分析专题》、《离婚房屋分割法律分析专题》、《离婚转移隐匿财产法律分析专题》、《变更抚养权法律专题》,还有更多家事与财富管理实务私藏干货在路上。快长按下方识别二维码添加到通讯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