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基名苑业主委员会近期在筹备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过程中,既存在选聘第三方机构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又在业主群内发表不当言论,对提出合理质询的业主进行人格贬损甚至威胁“移出群聊”。业主提出问题后,业委会的非但没有正面回应、拿出规范程序的说服力,反而语带威胁。这种双重失范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业委会的公信力。现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予以驳斥。
一、擅自选聘第三方机构,程序严重违法
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公共收益中支出15000元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使用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业委会无权自行决定支出。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判例明确:业委会擅自决定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程序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临武县人民法院在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中指出,“业主的合法权益包含实体权益与程序权益”,业委会选定服务机构的决定“程序及实体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及共同管理权益,依法应予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同样认定,业委会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却对全体业主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直接决定,“已超出了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范围,违反法定程序”。
业委会在回复中声称“我们也进行比较了”,但却未提供任何比价记录、遴选标准、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而规范的第三方机构选聘,应当像弋江区雅旭新乐府小区那样,通过公开公告、明确服务内容、设定资格条件、接受业主监督的方式进行。业委会仅凭口头说“进行了比较”就支出15000元公共收益,完全是“黑箱操作”。
二、用“其他议题”转移视线,回避正当质询
面对业主关于“第三方机构有没有三方比价”的正当询问,业委会不但未正面回应,反而用“你为什么不问起诉开发商拿回停车场”来转移话题。这种逻辑是错误的——业主对每一项支出都享有独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质疑第三方机构选聘程序不透明,不代表反对起诉开发商维权。业委会不能将正当的监督行为与“不支持维权”划等号,更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回应问题的借口。
三、业委会主任不当言论分析:以“自掏腰包”进行道德绑架
业委会主任在群内声称“如果说不合法不合规,上面有人查下来了,这个钱不合法,那没关系,我来掏”,这种表态看似“仗义”,实则试图以个人承诺为程序违法背书,以此堵住业主的质疑。然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个人“掏腰包”的承诺不能代替合法程序。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表态本身恰恰表明:业委会明知该支出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可能性,却仍然试图用个人担保来规避程序审查。法律程序不是儿戏,公共收益的使用不能靠个人“兜底”来合理化。
四、群内“威胁性言论”涉嫌名誉侵权
更为严重的是,业委会在业主群内使用了“心怀鬼胎、动机不纯”“蛀虫、汉奸”“跳梁小丑”“行为非常恶心及非常可耻”等侮辱性言辞,并威胁“否则一律移出本群”。邛崃市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明确指出:监督权行使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若言论包含虚假指控或侮辱性内容,即便出于公益目的,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法院认定,业主在微信群内使用“龟儿子”“黑心业委会”等侮辱性言论,超出合理监督范围,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被告公开道歉。
业委会作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应当尊重和接受业主的合理监督。对业主提出的正当质询,采取人格贬损甚至威胁“移出群聊”的方式回应,既违背了业委会成员的职责本分,也涉嫌侵犯业主名誉权。
根据司法实践,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批评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业主的质疑是基于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即使言辞激烈,也应当受到保护。而微信群内以“移出群聊”相威胁,更是对业主正常行使监督权的压制。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微信群内的移出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这并不代表群内的侮辱性言论不受法律规制——人格贬损性言论依然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结语
诚基名苑业委会在选聘第三方机构、使用公共收益等重大事项上程序违法在先,面对业主正当质询时回避搪塞在后,更以“蛀虫、汉奸”等侮辱性言辞对业主进行人格攻击,严重背离了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应有的规范和操守。建议全体业主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对业委会的违规行为和不当言行予以监督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