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13点,在溧水经济开发区曹吕路6号,由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中意佳旅汽车有限公司1、2号厂房连接大棚搭建工程屋顶彩钢板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许某军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连接大棚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导致其作业过程中踩踏不能承重的采光瓦后发生坠落。
(2)施工作业钢结构屋面未设置安全绳,导致作业人员安全带无可靠拉结点,屋面下方未设置水平兜网。
2.间接原因
(1)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钢结构工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交底,未编制钢结构施工方案;未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与辨识,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与警示,工人施工作业无安全保障。
(2)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钢结构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未及时制止其他作业人员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的违章作业行为。
(3)江苏中意佳旅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认真核实承包单位资质,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许某军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连接大棚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导致其作业过程中踩踏不能承重的采光瓦后发生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钢结构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未及时制止其他作业人员安全带未悬挂至可靠拉结点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南京鑫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钢结构工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交底,未编制钢结构施工方案;未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与辨识,未在施工作业钢结构屋设置安全绳,导致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带,且屋面下方未设置水平兜网,工人施工作业无安全保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江苏中意佳旅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认真核实承包单位资质,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