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南京鼓楼区法院法官王浩在彭宇案庭审中问了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这句话让他从“最年轻审判员、后备副庭长”变成了挹江门街道司法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编制从政法专项编变成街道事业编,法袍被收回。他后来参加南京中院的“法官回炉”,笔试考了第一,面试前夜被告知“编制不符”。

同一个城市,同一级法院,同样的“有罪推定”——当年王浩说了句“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十八年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汤权在一份判决书里写下了一句话——“没有书面协议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
巧了,又是南京。
无锡电信无合同永久捆绑高额套餐被举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拒不查处被告上法庭!
一、无锡电信说“有协议”,但拿不出来;法官说“可能有”,但拿不出证据

一个普通手机用户,2014年2月在无锡电信办了个号码,用了十多年想改套餐,电信一口回绝——“靓号,每月保底589元,不能改。”无锡电信手机靓号套餐“终身绑架”?
用户问:协议呢?我签过字吗?
电信答:拿不出来。无锡电信承诺的“靓号协议”神秘蒸发!
是的,拿不出来。电信自己的核查报告写得明明白白——“无套餐协议”“无纸质协议”。省通信管理局也承认——“无锡电信未能提供您对上述资费知情并同意办理的相关凭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电信自己说“没协议”,那这事儿就应该是“没协议”。
但汤权法官在判决书里怎么写?
“省通管局依职权经调查发现无锡电信存在无法提供其与用户之间办理相关电信服务的书面协议。”“指鹿为马”的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刷新了法治的底线:没合同你也敢判无锡电信赢?
然后笔锋一转——
“没有书面协议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
这就好比——
我欠你一百万,你拿不出借条,我说“没有借条不等于没有债务”,你觉得法院会支持我吗?
你告我借钱不还,我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你借过我钱,法官说“没有证据不等于没发生过”——你觉得这判决能服众吗?
同样是没有证据,到了电信这儿,就变成“可能有约定”了。
这叫什么?这叫选择性采信证据。这叫把举证责任偷偷从运营商身上挪到了用户身上。
这叫枉法裁判的教科书式操作。
二、2014年2月办卡,用2014年5月的法律来判——法官你穿越了?
2014年2月17日办的卡。
2014年5月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宣布资费市场化,自2014年5月10日生效。

也就是说,办卡的时候,电信资费还在实行审批备案制——套餐要经过通管局审核批准才能卖。
用户向省通管局申请信息公开,想知道自己这个589元套餐当年有没有审批手续。通管局回复:“资费申请材料”“决策意见”“跟踪报告”——全部“信息不存在”。

没有审批手续的套餐,本身就是违规推出的。
但汤权法官在判决里直接引用了《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用2014年5月之后才生效的规定,去评判2014年2月的行为。
这就好比用今年的新交规去罚你去年的超速。
法律界最基础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汤权法官轻飘飘地绕过去了。
这不是不懂法,这是故意不懂法。
三、“批评教育”四个字,把《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变成了废纸

《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
限制用户选择电信服务的,监管部门应当——
· 责令改正
· 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拒不改正的——
· 警告
· 1万到10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省通管局做了什么? “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是行政处罚吗? 不是。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了六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压根没有“批评教育”这回事。
这就像交警抓到酒驾,说“我批评教育你一下,你走吧”。
你觉得可能吗?
但汤权法官在判决里认定——“批评教育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在哪? 我翻遍了《电信条例》,没找到。
这不是法律适用错误,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四、行政违法变“民事纠纷”——监管机关学会了“甩锅”
省通管局和工信部的答辩逻辑是这样的——
“你们有没有靓号约定,这是民事合同纠纷,我们行政机关无权认定,你们去打民事官司吧。”
汤权法官全盘照收,在判决里写道——
“用户与无锡电信之间的纠纷,属于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这话听着有理,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
用户从来没要求省通管局去认定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用户只要求省通管局查一件事——
电信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限制用户改套餐,这是不是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条?
《电信条例》第四十条写得明明白白: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 “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这是行政法律规范,不是民事合同问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就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按照汤权法官的逻辑——只要运营商说“我们有约定”但又拿不出证据,监管部门就可以两手一摊说“这是民事纠纷,我管不了”。
那《电信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四条干脆废了算了。
五、江苏高院自己都说了“靓号费不能随便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二——程某某诉电信句容分公司案。基本事实:程某某手机尾号8888,原套餐499元/月,到期后改成99元套餐,结果发现被收了“靓号抵消”费。

法院判决:电信公司不能证明用户同意支付靓号费,多收的钱全部返还。江苏高院的点评更是一针见血——

吉祥号码的稀缺性并不意味着号码的提供者可以依照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当然收取额外的使用费。号码提供者与号码获得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任何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为基础,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收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受法律保护。
同样的运营商(中国电信),同样的问题(拿不出用户同意的证据),同样的法律争议(靓号特殊约定是否有效)——
江苏高院说:没证据就不能收。
南京中院汤权说:没证据不等于没约定。
同一个省份的法院系统,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给出两个完全相反的答案。
这叫“同案不同判”。这叫司法不统一。这叫把法律当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六、原告的证据,法官当没看见
庭审中,用户提交了多份关键证据——苏通公开告知〔2025〕192号、193号、194号——证明案涉589元套餐压根没有审批备案档案。
计价格〔2002〕1489号文和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文——证明入网时适用审批制,市场调节价是后来才有的。
省通管局对联通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证明对同样的“限制用户办理低价套餐”行为,省通管局对联通罚了款,对电信只是“批评教育”。

这些证据,一审判决一个字都没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汤权法官全都无视了,对用户提交的证据一个字都不提。
证据摆在那儿,他不看。
法律写在那儿,他不引用。
当事人说了什么,他不回应。
这已经不是在判案了,这是在走过场。
七、彭宇案的教训,南京中院忘了吗?

2006年的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因为一句“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和一份违背常理的判决,从“最年轻审判员”变成了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
南京中院连夜开了舆情应对会,决定把他调离原岗位。编制没了,法袍没了,前途没了。
十八年过去了,南京中院又出了一份“神判决”。
同样的城市——南京。
同样的法院级别——中级法院(彭宇案一审是鼓楼区法院,但南京中院二审维持;本案是南京中院一审)。
同样的问题——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违背常理的认定。
彭宇案,法官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的逻辑推定彭宇撞了人。
本案,汤权在电信自己承认“没协议”的情况下,用“没有书面协议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的逻辑推定存在约定。
套路一模一样。
区别只是——彭宇案毁了一个见义勇为的年轻人,本案正在毁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自由胡来权”

有人可能会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但自由裁量权不是自由胡来权。
当电信自己承认“无套餐协议”“无纸质协议”时,法官认定“存在约定”——这叫违背事实。
当法律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时,法官用新法评判旧行为——这叫违背法律。
当《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时,法官认定“批评教育”合法——这叫无视法律。
当江苏高院已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无证据不能收靓号费”时,法官作出相反的判决——这叫挑战上级法院的权威。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写得明明白白——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汤权法官的行为,哪一条没对上?
彭宇案,一个判决,毁了一个法官的职业生涯。一个判决,毁了中国社会的道德信任。
十八年后,南京中院又出了一份“神判决”。
同样的城市,同样的问题,同样的“神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