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买受人购买商铺后,若因出卖人债务导致商铺被查封,只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28条或第29条的条件,你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拿回商铺所有权。
一、为什么鼓楼区这类案子最近特别多?
南京鼓楼区作为主城核心区,商业氛围浓厚,商铺、写字楼交易活跃。但近两年,受经济下行影响,不少开发商、二手房东资金链断裂,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受人付了全款甚至已实际使用商铺,却因未及时过户,被卷入执行纠纷。
去年我们接触过一起鼓楼区某商场的商铺纠纷:甲某于2020年与乙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支付全款300万元,并实际接收商铺用于餐饮经营。但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2023年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商铺。甲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未转移”为由驳回。最终,我们代理甲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证明甲某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且无过错,鼓楼区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商铺得以保留。
这类案件在鼓楼区集中爆发,核心原因有三:一是商铺交易量大,但过户周期长,出卖人债务风险滞后暴露;二是部分买受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付款即“安全”;三是执行异议案件裁判尺度不一,买受人常因证据不足败诉。
二、核心套路识别:出卖人如何让你“钱房两空”?
套路一:“一房二卖”式欺诈。出卖人将同一商铺卖给多个买受人,收取多份房款,然后拖延过户,利用时间差转移资产。法律定性:构成合同欺诈,涉嫌合同诈骗罪,但民事上买受人需优先证明自己“已实际占有”。
套路二:“以租代售”掩盖债务。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租赁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收取“租金”实为房款,以此规避预售许可或债务追索。买受人以为在“买房”,实际法律上仅为承租人,一旦查封,无法主张物权。法律定性: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效力存疑,买受人需通过确认之诉确认真实法律关系。
套路三:“阴阳合同”规避查封。出卖人故意在网签合同中写低价,私下收受差价,导致买受人无法证明实际支付金额。执行异议时,法院仅认可网签备案价,买受人无法证明“已支付全部价款”。法律定性:偷逃税款,买受人需承担补税风险,且证据链断裂。
三、南京本地实操的4步法律动作
📌 本文核心结论(律师划重点)
1. 执行异议之诉是排除强制执行的唯一有效路径,必须证明“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无过错”。
2. 支付凭证、占有证明、催告过户记录是三大核心证据,缺一不可。
3.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商事庭管辖此类案件,建议在收到查封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动作一:立即提起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28条,买受人需在收到查封裁定后15日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管辖提示: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审查,异议被驳回后可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动作二:全面收集“已支付全款”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需显示收款方为出卖人)、收据、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确认付款金额)。如果存在“阴阳合同”,需额外提供出卖人出具的差价收条或录音证据。法律依据:参照(2022)苏01民终XXXX号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实际支付金额超过备案价的部分,需有出卖人明确认可的凭证”。
动作三:证明“实际占有”商铺。占有是排除查封的核心条件。需提供:商铺钥匙交接记录、水电燃气缴费凭证、物业费缴纳记录、营业执照(如已用于经营)、现场照片/视频(显示时间戳)。操作指引:建议同步向南京市鼓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调取“占有事实”的行政记录。
动作四:证明“无过错”。即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非自身原因。证据包括:向出卖人催告过户的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出卖人拒绝配合的书面说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法办理过户”证明(如因查封、抵押等)。注意:如果买受人明知商铺有抵押仍购买,则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四、维权必备“证据清单”
① 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需显示双方身份)。
② 占有证明:钥匙交接单、水电费缴费记录、物业费收据、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视频(含时间水印)。
③ 合同文件:《商铺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如有)。
④ 催告记录: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需合法取得)、律师函及回执。
⑤ 不动产登记信息:从南京市鼓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涉案商铺查封、抵押、备案记录。
⑥ 执行文书:查封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异议申请书及法院驳回决定。
五、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一:“我付了全款,法院不能查封我的房子”。正解:物权以登记为准,未过户前,商铺在法律上仍属出卖人财产,法院依法可查封。买受人只能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查封。
❌ 误区二:“我已经起诉出卖人违约,就能阻止执行”。正解:合同纠纷与执行异议是两条独立路径。单纯起诉违约不能自动阻止查封,必须单独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 误区三:“我可以通过和出卖人协商解除查封”。正解:查封是法院依申请作出的强制措施,出卖人无权单方解除。只有买受人代出卖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等值担保,才能申请解除查封。
✅ 正解:唯一有效路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严格证明法释〔2015〕10号第28条的四项条件。
六、FAQ模块
💬 高频问题前瞻(律师速答)
Q:我买的是住宅,不是商铺,规则一样吗?A:基本一致,但住宅适用法释〔2015〕10号第29条(消费者购房人),条件更宽松。
Q:执行异议被驳回了,我还能上诉吗?A: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15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Q:我只有部分付款,能排除查封吗?A:不能。法释〔2015〕10号第28条要求“已支付全部价款”,部分付款只能主张债权,无法排除执行。
Q:我买的商铺被查封时还没实际使用,还有机会吗?A:难度极大。占有是核心条件,建议尽快收集其他证据(如钥匙交接、装修合同),并咨询专业律师。
Q:南京鼓楼区这类案件胜诉率高吗?A:取决于证据完整度。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证据齐全的胜诉率约70%,关键在支付凭证和占有证明。
汤井保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210440318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联系方式:18061422412(微信同步)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权纠纷 | 公司治理与劳动争议 | 执行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及南京本地商事裁判实践撰写,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