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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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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
(1)名词解释
【疑难分析】
法理学名词解释部分共3道题目,可能会产生问题的是第2道,“霍菲尔德权利要素”。这个理论在马工程的书目当中并未出现,甚至书本本身也未做重点提示,属于“法律思想史”的内容,而这部分属于法理学方向的考生在复试当中才需要准备的内容,写不出来的同学应当占到了很多一部分。其余两道题目均属于课本当中的重要内容,也在我们的日常考试和模拟当中有所涉及。
【风格变化】
自南大21年初试改革以后,考试风格更加务实,一般都是结合书本当中的“干货”内容进行考察,从未涉及理论本身的名称,尤其是与人物相关的名称。这种考试风格的变化说明,在法理学部分,以后的考试会更加注重大家对法学史、法律思想史当中的名人名言的考察,要求大家不仅要关注实在的知识,也要关注知识理论的提出者。
(2)论述题
【疑难分析】
法理学论述题共3道题目,风格在延续25年“材料分析题”的基本立场上,将材料分析题由25年的1道扩充为了今年的3道,也就是说必须要结合材料给定的场景作答,具体地去思考问题。
第1道。考察“司法的相关原则”,属于传统的知识点,只不过是给定了具体场景,即在“法律大模型”的场景下说明它可能会给司法相关原则带来的冲击和便利。总体上属于一道中规中矩的题目,“法律大模型”本身也不是很难理解的概念。这种考试风格,在历次的模拟卷当中也有过考察,即用一个不熟悉的场景解构熟悉的知识点。
第2道。考察“法的价值”,且要求从“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出发,给出对互联网大公司治理权的规制路径。应当说这是最难的一道题目。难点主要在于:
第一,法的价值里面,有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6个价值,那么这种“治理权”究竟与哪个或者哪些价值相关?
第二,“权力、权利、义务、责任”这几个词语之间的关系怎么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还算好说,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可能就不是非常熟悉了;不过也有我们很熟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以及“义务与责任”的关系。这几组关系虽然可能并不能非常清楚的写完整,但是基本都算有话可说。
万幸在于,这个题目的设计是“大角度”的提问方式——即便某一个知识点不是很清楚,还可以用其他方面的知识的展开掩盖这种不熟悉。
所以综合来讲,这个题目虽然是最难的,但是难度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以内。
第3道。以名人名言的方式展示了法理学的某个基本原理,要求对这个名人名言作出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名人名言本身不难,难点在于,我们很少从批判的角度去对待一个名人名言,所以很有可能在“局限性”上无话可说,尤其这个题目的“局限性”问题是有其历史背景的,考察的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学者对规范法的不信任和对法官中心主义的推崇,这一点确实很难写到。
这种题目有点类似于拿法律知识做阅读理解,只要言之有理即可。至于这个名言来自于什么、代表什么学派的观点、有什么历史背景,写不出来也没有关系,毕竟这不是法律思想史的考试,而是法理学的考试。
能够解读出来的内容至少包括法的实效、判例法与实体法(规范法)的关系、法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法的指引作用、法的可预测性等等。这些内容在历次的考试和日常的复习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至少知识是能写出来的。
【风格变化】
继25年民法学真题风格大变化以后,26年法理学的真题风格也进行了变化。
首先,考察范围陡然扩大。历年考试中从未涉及的法律思想史在本次考试中做了两道考察,名词解释第2题和论述题第3题。诚如上述所言,此种变化确实还能在我们日常训练的考试方法中解决,但是在考场上看到不熟悉的出题方式确实会慌张。27的初试准备当中,要适当地增加对法律思想史内容的补充。
其次,场景化考试风格更加明显。这个倒是变化不大。24年开始,南大就开始在具体的场景当中去考察法理学知识,25年首次出现材料分析,即把具体场景进行了更细致的说明,本质并未变化。26年把场景分析进一步扩大,三道题目均有具体的场景。这种考核方式会更加灵活,要求我们必须掌握知识的本义,才能把他们贯彻到对具体场景的理解当中去,先找到合适的知识点,再搭建框架展开论证。
(3)小结
总体来说,今年的法理学题目较去年难度再次上升。不过,主要集中在“审题与破题”、“答题框架搭建”上,知识上考察的还是比较重点的内容,大家都是有话可说的。再次印证了25年真题风格分析的那句话——“背多分”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理解课本、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考路径成为了现在考试的主流。
2.民法学
(1)名词解释
【疑难分析】
民法学名词解释共3道题目,代理显名原则是非常熟悉的内容,在此不论;禁止权利滥用应当说属于法理学的内容,不过确实在朱庆育老师的权利理论章节有所涉及,即便不记得,望文生义,再结合这是民法学名词解释,也能说个八九不离十;有限合伙企业略有陌生,不过只要知道此种合伙当中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及其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也问题不大。
【风格变化】
如果说历年的考试还会兼顾一下债法、物权上的名词内容,那么26年的3道名词解释无可争议地强调了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在南大法学民法考试中的优先地位,因为这三个名词解释都来自这本书,且都属于总论的内容。谈不上什么风格变化,只能说明27的考试当中,要继续加强对朱《民法总论》的学习。
(2)论述与案例分析
【疑难分析】
26考试延续了25考试对民法学考试风格的变化,依然是2道理论论述、1道案例分析。风格没有变化,大家做起来至少在形式上是熟悉的。
第1道。论述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在我国民法上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当中的一类,从这一点上看,这与25年“法律行为违法无效”在出题上具有延续性。
如果对朱老师《民法总论》内容比较熟悉的话,恶意串通规则是放在通谋虚伪规则的论证部分展开论述的,内容上大体就是这个论述题的答案。不过,须注意的是,民法典154条对民法通则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则有所修改,删去了“集体、国家利益”而仅保留了“他人”合法权益。在论证展开的过程当中,至少应当提到何为恶意、与通谋虚伪规则的关系(互相涵盖)、导向无效的原因(悖俗)、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必无效(出卖他人之物效力待定)这几项内容。
如果不熟悉朱老师的课本,这个题目也算是有话可说。首先,恶意串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其次,恶意串通中“恶意”的认定。这两点都是可以写到的。不过往下,恶意串通他本身的规则合理性这一点就很难单凭自己想到了。
所以啊朋友们,朱老师的《民法总论》读多少遍都是不为过的。
第2道。这是一道超纲题!这是一道超纲题!这是一道超纲题!
信托法是商法的内容,商法并不在南大法学初试的“民法总论、债权、物权”的考试范围内,哪怕是民商法学专业的复试题目,信托法都不算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所以,这道题写不出来对大家来讲没有任何遗憾,也不用担心是不是别的同学能“弯道超车”——谁初试会专门复习信托法啊!
合理怀疑这道题是为了抓住“哇哈哈”事件的热点而出的题,但是出题人完全忘记了要遵守南大法学初试的大纲。
第3道。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书上未成年人买卖摩托车案例的改编,年龄没换,摩托车换成了电脑,父母不追认,确认买卖合同、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以及由此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
这个题目在课本上是小字部分的题目,可能有同学并不会注意。但是在我们的阶段性测试当中,这个题目是当作重点问题讲解的,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效力分析、不当得利如何返还,这些问题都是完完整整地处理过的,所以这个题目可以说是百分百押到了。本身难度是很高的,但是我们做过,所以几乎算是送分题啦。
【风格变化】
除了1道超纲题,民法学论述与案例分析的风格变化不大。不过令人疑惑的是,民法学包括债权、物权的内容,但仅就25、26的考试内容来看,几乎全部都是民法总论中的问题。在27的考试当中,民总必须作为重中之重。
(3)小结
1.27考试中,民法总论及其相关的论文内容,作为重点关注。
2.民商法学复试当中的推荐数目,要结合当年的热点,做补充学习。
3.宪法学
【疑难分析】
名词解释2道,没有难度,是重点内容。
案例分析2道,有点难度,且出现了以案例形式考察宪法内容的新题型。
第1道。人民主权原则。延续了24、25年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考察,内容上没有难度,书本背到了就可以拿高分。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今年的课程里面也是作为重点内容讲解的。
第2道。宪法的案例分析。考察的是对电动车不戴头盔的行为进行罚金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准征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的行政行为。两个观点展示的很清晰,且涉及到的关于征收、公民财产权的法条也展示出来了,要求对两个观点进行评价。这个题目有难度。
首先,对于第1个观点,若要评价是否构成“准征收”,则要知道什么是“准征收”。这是一个课本上没有的宪法学当中的理论词汇。主要想表达的是,对于征收我们已经规定了要进行补偿,但是有些具有准征收性质的行政行为,却因为不属于征收,而被肆意滥用,学者认为需要将此种行为评价为准征收,以便用补偿机制对其进行类似于征收的经济手段限制。“准征收”这个概念大部分同学是不知道的,所以这个观点评价不太好做。
其次,对于第2个观点,比较好说。交通法确实给了处罚权,20到50的罚金也确实看起来符合比例原则,只不过这种处罚行为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构成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则需要再进行讨论。
综合来看,最好是结合第2个观点进行论证展开,规避第1个观点当中的准征收概念。知识点上,考察的就是征收和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
【风格变化】
1.宪法学一改之前仅考察背书能力的出题风格,也开始结合具体的场景对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场景化考察。
2.同时,宪法学也开始要求同学们在备考过程当中关注一些论文和理论研究的成果,不能仅盯着课本了。
4.刑法学
(1)名词解释
【疑难分析】
刑法学名词解释4道。“体系解释”在法理学当中很常见,不过这里是放在刑法学当中,需要结合一下刑法学的体系说明;共同犯罪故意要说明故意的内容;犯罪同类客体,略显偏僻;主犯,共同犯罪类型当中的重点。
【风格变化】
总体来说,26刑法学的名词解释一改往年考察重点的风格,关注了一些可能在之前的考试中不曾涉及的细枝末节,不过整体还不算太难,对课本比较熟悉就可以答出。
(2)论述与案例分析
【疑难分析】
刑法学论述与案例分析4道。今年是5年来第1次在刑法学部分考察了案例分析这种题型。
第1道。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的对比。这道题虽然是书上的原话,但确实是有点偏了,在刑罚论部分。历年其实不怎么考察刑罚论部分的内容,重点都放在了犯罪论,今年可能是为了做差异化和反押题。
第2道。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这个题目本身不难,客体指的是抽象的社会关系,对象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承受对象,再分别举例子说明就可以了。
第3道。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理论的观点。书上的原话,包括肯定因果关系说、准因果关系说、否定因果关系说,这是课程当中的重点内容。难度不大,背过书有印象基本都能写出来。
第4道。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虽然这是一道案例分析,是新题型,但是基本难度为零,考察的是比较典型的紧急避险情形,然后在此基础上排除此种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两个判断都结合其涉及的成立标准说明就可以了。
【风格变化】
1.案例分析新题型。虽然26年考察的案例分析很简单,不过如果引入这个题型,那么日后在刑法学上,同学们也必须做好准备面对比较复杂的案例分析。
2.反押题。犯罪论的内容考察了很多年了,所以今年重点放在了犯罪形态论(共同犯罪)、刑罚论上。27的备考当中,在做好传统的重点犯罪论的内容同时,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刑罚论也要认真对待。
5.总结
(1)案例分析、场景化出题风格更加显著
24年之前,仅在民法学部分考察案例分析;25年开始,民法学部分案例分析变成了理论论述,反而在法理学部分引入了材料分析;26年,则是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都开始引入材料分析和案例分析。这意味所有四科以后的考察都会更加灵活,且更注重对知识的运用,更注重对题目的审题理解和解决思路的搭建。
(2)重点考察中心变化
26年尤其在刑法学部分,反押题的风格非常明显。各学科的重点内容已经经过了很多年的考察了,为求变化,只能将考察重点放在相对没那么重要的部分。同时,考察的内容也不再仅局限于课本,对论文和传统理论当中一直讨论的问题,也必须要进行补充。
(3)复试内容初试化
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民法学信托法,这都是在对应的专业的复试才会考察的内容。但是现在,都出现在了初试内容当中。27的备考当中,需要结合当年的热点,把一些复试的内容补充进初试的学习当中去。
二、押题对比
1.法理学
(1)名词解释
第1道:“历史解释”
674模拟(三)考试的论述题当中,出现了对“历史解释”的考察——

(2)论述题
第1道。结合司法的相关原则论述法律大模型。
涉及到的知识点在模拟(四)中有类似的题目——

第2道:主要考察的是法的自由价值,从权利、权力、责任、义务的关系说明。
涉及到的知识点在法理学真题强化测试、模拟(三)当中有涉及——


第3道:主要涉及的是法的实效、判例法与实体法(规范法)的关系、法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法的指引作用、法的可预测性等知识点。
在法理学24真题、883模拟(二)中均有体现——



2.民法学
(1)名词解释
第1道:显名原则
在民法总论阶段性测试中以原题形式出现——

(2)论述与案例分析
第1道:论恶意串通。
在民法总论阶段性测试、674模拟(四)当中,放在代理里面进行了两次有关恶意串通的考察——

第3道:未成年人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在民法总论阶段性测试当中,以几乎是原题的形式出现——


3.宪法学
(1)名词解释
第1道:宪法修改
在23真题强化测试中,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

第2道:特别行政区制度
在21-22年真题强化测试中,以原题形式出现——

(2)论述与案例分析
第1道:人民主权原则。
在993模拟(二)当中,有类似的考察——

第2道:征收与公民财产权问题。
在993模拟(三)当中,有类似的考察——

4.刑法学
(1)名词解释
第1道:体系解释。
在674模拟(三)的论述题中,涉及到了对体系解释的考察——

第4道:主犯。
在883模拟(一)当中有原题考察——

(2)论述与案例分析
第3道: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在883模拟(四)中考察了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其中一个论证方面就是不作为犯在因果关系的等价性问题——

在刑法学课程讲义当中,也完整地总结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第4道: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在883模拟(一)(三)(四)和刑法学阶段性测试当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有反复考察——




5.总结
(1)民法学大题3道,2道几乎都是以原题形式押中的,未押中的1道还是超纲的题目。
(2)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虽然没有以原题形式押中,但是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在历次的考试过程当中均有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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