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自行车竞赛规则》执行。
(一)比赛器材
1.山地越野赛参赛车为26、27.5、29寸山地车,车胎宽度为≥1.95的齿胎,必须配避震前叉,禁止使用硬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和名次。
2.参赛运动员车辆、服装、器材等自备,须符合竞赛规则要求方可参赛。比赛中必须佩戴头盔,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3.运动员及车辆必须佩戴组委会统一配发的号码布、号码牌,且号码必须一致;号码牌不可自行裁剪,否则不予参赛。
4.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穿着骑行服进行比赛。
(二)比赛检录
1.每组比赛开始前40分钟开始进行检录(根据现场情况而定),比赛开始前10分钟停止检录,未检录者视自动放弃,未经检录而进行比赛者即使完成比赛成绩无效。
2.检录时,裁判将根据参赛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进行身份确认,如发现有更改者或冒名顶替者将直接取消参赛资格(不得代替他人检录参加比赛)。
3.检录时裁判将检查车手是否按规定佩戴头盔、手套、号码布,车辆是否按规定固定号码牌、计时器。如上述未按规定执行,裁判有权要求车手重新处理直至合格为止,否则导致的不能参赛或资格取消,车手责任自负。
4.完成检录后选手集中在检录区等候,不得离开。
5.检录后未按裁判发令统一出发者(如检录后自行离开,在比赛开始后返回),不得中途加入比赛,即使完成比赛,成绩亦无效。
(三)特殊规则
1.赛事设置关门时间,在特殊情况下,赛事裁判团有权根据赛事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2.绕圈赛段:被套圈的运动员须主动让套圈运动员通过,第一名选手到达终点后裁判有权判处被套圈或明显落后选手下道停止比赛,被下道的选手按被套圈的先后顺序排列名次。
3.运动员不得随意随地滥乱扔食物、食品袋、水壶和衣服等物。严禁携带和使用玻璃容器,严禁偷窃他人物品。
4.如遇极端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裁判长有权决定缩短赛程或停止比赛,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比赛结果。
5.当比赛出现意外并可能在全部或者特定赛段中影响比赛正常进行时,总裁判在征得裁判组同意后,并通知计时员,可随时决定:改变赛道;暂停或中立赛事或赛段;缩短赛程;该赛段的比赛无效;取消部分赛程和可能产生的途中冲刺成绩,在事故附近地点重新出发;重新出发,考虑事故发生前运动员之间的差距。
6.运动员如退出比赛,要立即摘下其身体号码并把它交给裁判,或交给点位裁判。
7.裁判组有权决定对以下赛事选手的行为进行判罚执行。
8.抄近道及携带两块计时芯片——取消成绩;
9.仲裁及申诉。如对比赛结果提出异议,须在比赛结束15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缴纳申诉费500元。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次申诉,如胜诉,申诉费返还,败诉申诉费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