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财政金融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和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5〕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优抚安置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17号)有关精神,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5年8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省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抓紧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二、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定期抚恤金执行中央标准。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中央标准的,按中央标准执行。三、“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中央标准的,按中央标准执行。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四、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中央标准的,按中央标准执行。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76元。我省增发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中央财政负担之外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中央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省定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中央财政负担之外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八、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应当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九、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夯实工作基础,加大督查力度,扎实做好部分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确保抚恤补助等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十、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1.徐州市2025年在职、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定期抚恤金标准表2.徐州市2025年其他类别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