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1年内在开市客购物23次索赔28万元,会员资格被注销;法院判了:开市客违约,恢复会员资格,补足96天有效期
1月27日,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李先生处获悉,其诉开市客南京公司一案经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判决认定开市客(南京)商业有限公司(简称 “开市客南京公司”)单方取消消费者李先生会员资格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继续履行会员合同,为其补足96天的会员有效期。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在辩护意见中,因李先生在办理开市客会员一年不到的时间里累计23次购物,并向卖场索赔或索要行政奖励共计28万元,开市客认定其“不是普通消费者,不是一个善意会员”,且体现“职业打假人的特征”。对此,法院认定李先生此类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开市客”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违约。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先生向被告开市客南京公司支付价款,取得有效期为一年的开市客会员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开市客南京公司在未与李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取消其会员资格,系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被告辩称李先生违反了会员规则与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开市客南京公司卖场多次购物后产生纠纷,且与部分商家及政府有过多次诉讼行为。法院认为,李先生的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部分索赔案件亦得到法院支持,其通过调解、投诉、诉讼的行为获得赔偿或补偿不能认定为“盈利或非法获利”,其在多次购物后索赔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关于被告的会员规章与条款“其他注意事项”第3条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市客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进入卖场。”对此,法院认为,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李先生的主要权利,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李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故开市客南京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取消其会员资格。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市客南京公司须继续履行合同,补足李先生的会员使用期限96天,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剪辑 | 周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