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最高检通报的南京黑恶势力“保护伞”案,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全国扫黑办政策文件,围绕“涉黑涉恶必伴生保护伞,异地办案是破局关键”核心观点,深度评论如下:
一、案例撕开的真相:无伞不黑,黑恶猖獗必有庇护
202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揭开了黑恶势力与“保护伞”共生的典型样本。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南京某区横行四年:2016年KTV滋事致他人重伤,2018年持砍刀钢叉斗殴再酿重伤惨案,而滕某团伙同期开设赌场的赌资竟高达6000余万元。如此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却能长期脱离侦控,答案在案件查办中浮出水面——时任当地公安分局局长蒋某、治安大队长姜某等5名公职人员,通过应查未查、降格处理、怠于侦查等手段,为黑恶势力撑起“防护盾”。
这起案件绝非个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依法打掉的2421个涉黑组织、8365个涉恶犯罪集团中,几乎所有长期盘踞的黑恶势力背后,都存在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的身影 。黑恶势力与“保护伞”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如同毒瘤依附于社会肌体:黑恶势力通过暴力、垄断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再以行贿等方式“喂养”保护伞;保护伞则利用职权为其通风报信、阻挠侦查、逃避惩处,形成“犯罪-寻租-包庇-再犯罪”的恶性循环。没有保护伞的庇护,黑恶势力充其量是流窜作案的团伙,绝不可能形成长期盘踞一方、公然对抗司法的嚣张气焰。
二、本地办案的困境:权力干预下的侦查困局
为何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总能成功阻挠本地侦查?核心症结在于权力干预与利益捆绑造成的“侦查失灵”。在南京案例中,蒋某作为公安分局局长,直接掌控案件侦查权限,对王某某团伙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在案件发生后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证据、降格处理,导致被害人的报案石沉大海。这种“管侦一体”的本地办案模式,在保护伞存在的情况下,极易陷入“自己查自己”的逻辑悖论。
从制度层面看,本地办案面临三重难以突破的困境:一是地域利益捆绑,黑恶势力往往与地方部分公职人员形成复杂的利益网络,查办案件可能触动当地既得利益群体,遭遇隐性阻力;二是权力层级压制,保护伞若身处关键执法岗位,可通过指令干预、资源调配等方式直接影响侦查方向,导致案件“查不深、查不透”;三是信息不对称,本地侦查人员的社会关系、工作轨迹易被保护伞掌握,侦查行动难以保密,甚至出现“刚立案就泄密”的情况。正如全国扫黑办所指出的,“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会春风吹又生”,而破除保护伞的关键,在于打破本地办案的权力桎梏。
三、异地办案的制度价值:斩断利益链,重塑公信力
南京案例的转折,恰恰印证了异地办案的制度威力。在南京市“扫黑办”指导下,案件被指定异地侦查,脱离了保护伞的权力辐射范围。侦查人员得以不受干扰地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不仅查清了王某某、滕某团伙的犯罪事实,更顺藤摸瓜挖出蒋某等5名保护伞,最终实现“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双重告破。2020年至2023年,王某某团伙16人、滕某团伙15人及5名保护伞先后获刑,截至2025年底,相关部门通过专项核查清理纠正类似案件200余件,彰显了异地办案的破局效能。
异地办案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管辖权转移切断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利益联结,为侦查工作创造“干净环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为异地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种制度设计具有三重优势:一是独立性保障,异地侦查团队与当地利益群体无直接关联,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开展工作;二是权威性支撑,异地办案通常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层级更高、权限更足,能够有效抵御地方干预;三是专业性提升,跨区域调配的侦查力量往往具备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的经验,有助于深挖彻查“案中案、伞中伞”。
从全国实践来看,异地办案已成为扫黑除恶的“关键一招”。全国扫黑办联合“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异地办案作为打击保护伞的重要手段 。鲁苏豫皖四省相邻基层检察院更建立了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制度,通过案件快速移送、信息共享、协助取证等机制,形成跨区域打击合力 。数据显示,专项斗争以来,全国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中,异地办案的占比超过40%,且“打伞破网”的成功率显著高于本地办案案件。
四、常态化推进:让异地办案成为铲恶除伞的长效机制
尽管异地办案成效显著,但要实现“长效常治”,仍需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结合南京案例的实践经验与全国扫黑办的政策要求,未来应从三方面构建异地办案长效机制:
其一,明确适用标准,实现精准发力。应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优先考虑异地办案”作为基本原则,对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公职人员、群众反映强烈、本地办案受阻的案件,由上级机关直接指定异地管辖。同时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涉及重大保护伞的案件,实行异地羁押、异地审讯,防止串供翻供 。
其二,强化跨区协作,提升办案效能。建立全国统一的扫黑除恶异地办案协作平台,整合侦查、检察、审判资源,实现线索移交、证据调取、抓捕行动的快速联动。如鲁苏豫皖四省检察机关建立的协作机制,通过“协查函”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了跨区域取证难、协调难问题,值得全国推广 。
其三,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异地办案并非“法外之地”,需同步建立多重监督体系:上级机关全程督办,确保案件办理不走过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规范;公开案件进展,接受社会监督,让每一起异地办案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以制度刚性守护公平正义
南京黑恶势力团伙及其保护伞的落网,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真理:黑恶势力与保护伞是共生共灭的利益共同体,铲除恶势力必须先破除保护伞,而破除保护伞的关键在于打破地方权力干预的桎梏。异地办案作为一项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制度,不仅是打击涉黑涉恶涉腐犯罪的“利剑”,更是维护司法公正、重塑社会公信力的“基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社会更容不得黑恶势力与保护伞横行。唯有将异地办案常态化、制度化,以制度刚性切断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利益联结,才能让每一起犯罪都受到严惩,让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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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通报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全国扫黑办政策文件整理分析,仅为热点评论,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案件信息均来自官方发布,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任何依据本文内容作出的决策,其风险由行为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