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标注10年保质期的干红葡萄酒,在过期92天后被消费者发现,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食品标签与消费者权益的诉讼。近日,南京市一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销售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司法参照。
过期红酒引发诉讼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了5瓶干红葡萄酒,共计支付1600元。回家后,王先生仔细查看酒瓶标签,发现这批红酒标注的保质期为10年,而生产日期显示,该批次产品已超出标注保质期92天。
"买的时候没注意看,回家才发现已经过期三个月了。"王先生表示,发现情况后,他立即与超市交涉,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王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货款160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支付十倍赔偿金1.6万元。

超市抗辩:酒精度超10%可不标保质期
面对诉讼,超市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超市代理人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相关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属于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类别。"红酒酒精度通常都在10%以上,从法规角度本可以不标保质期,我们标注保质期实际上是高于法定标准的自我要求。"
超市方面认为,既然法规允许不标注保质期,那么即使标注的期限已过,也不应认定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更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自愿标注构成安全承诺
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进行了深入审理。法官指出,虽然国家标准确实规定酒精度≥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对待已经作出的标签承诺。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商家对产品质量的自我声明。"法院认为,超市自愿在红酒标签上标注10年保质期的行为,应当视为对消费者作出的明确安全承诺。这种承诺一旦作出,其效力优先于法定最低标准,商家应当严格遵守。
法院进一步解释,消费者基于对标签标注内容的合理信赖购买商品,商家不能以"本可以不标"为由,规避因标注保质期而产生的责任。涉案红酒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查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倍赔偿获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超市退还王先生货款1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6万元,合计1.76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案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标注上享有自主权,可以高于国家标准进行自我约束,但一旦作出承诺,就必须兑现。"高于标准的自我要求值得鼓励,但承诺了就要负责,这是诚信经营的底线。"
业内反响:标签承诺须谨慎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确立了"自愿标注效力优先"的裁判规则,对规范食品标签管理具有积极意义。"一些企业为了营销需要,喜欢在标签上标注各种承诺,但往往忽视了这些承诺的法律约束力。"江苏某律师事务所食品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此案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上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法律证据,标注须谨慎,承诺须兑现。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该判决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相信标签上的内容,商家不能以专业术语或国家标准为挡箭牌,逃避对消费者的承诺。"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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