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刚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的分析与提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扩大,出口退税政策在促进企业“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政策漏洞,采取虚构事实、伪报品名等方式骗取国家税款,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和外贸监管环境。2025年公布编号为2025-05-1-145-001的入库案例“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刚等骗取出口退税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伪装商品品名、规避出口管制、骗取巨额退税的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和司法指导价值。本文结合该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风险提示。
一、案件核心行为的本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案中,东某公司表面上从事的是“溅射靶组件”的出口业务,而实质上是将高纯度白银简单组装后伪装成具备特定功能的工业材料出口。虽然其在形式上符合出口退税条件——即白银成本占比控制在80%以下,且申报品名为可退税商品,但其所加工的“溅射靶组件”并不具备实际使用功能,仅为应付海关查验的“壳体”。
这种操作手法体现了典型的“形式合规、实质违法”特征。企业并未真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或生产,而是围绕政策门槛进行“精准规避”,通过物理拼接方式制造出看似合规的商品结构。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出口退税制度鼓励优质产品出口的初衷,也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安全。
二、法律定性清晰: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键要素齐备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核心在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国家退税款。本案中,法院认定东某公司及姚某刚的行为属于“其他欺骗手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其一,商品功能虚假。涉案“溅射靶组件”仅由白银与背板用螺丝固定而成,未经过任何功能性加工,无法用于半导体、显示面板等高端制造领域,不具备工业使用价值。
其二,交易链条人为构造。企业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增加中间环节的方式,制造出完整的购销合同、发票和物流记录,形成表面完整的出口流程,实则为闭环自导自演的资金与货物流转。
其三,退税基础不真实。退税依据应是真实纳税且具有增值环节的出口货物,但本案中出口的白银本身不属于应税货物,且无实质增值过程,退税申请完全建立在虚构品名与虚假申报之上。
因此,即便存在真实货物出口,只要关键要素如品名、用途、功能被故意虚构,仍构成“骗取”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三、罪数问题的处理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同时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法院最终采纳“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理由在于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具体而言,伪报品名、逃避监管出口白银,是为了实现后续申请退税的目的;而走私行为本身并非独立牟利方式,而是服务于骗税的整体计划。在此情形下,若对两个密切关联的行为分别定罪,可能导致重复评价,违背刑法公平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九条)明确支持“择一重罪处罚”规则,现行《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亦延续了类似精神。这表明,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从整体行为目的出发,合理界定罪责边界,避免机械适用数罪并罚。
四、涉案金额巨大,反映骗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升级
本案累计出口白银逾60万吨,骗取退税达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为恶劣。一方面,大量贵金属未经许可流出境外,可能影响国家贵金属战略储备安全;另一方面,巨额退税资金流失直接削弱财政调控能力,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存在严重越界倾向。一些企业误以为只要形式上满足政策条件,即可合法享受优惠,忽视了对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本案警示: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套利工具”,任何规避监管、虚构交易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法律后果。
五、对企业合规经营的现实警示
针对此类案件,相关企业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应引以为戒,强化合规管理:
1.杜绝“政策套利”思维。不得为获取税收优惠而人为调整原材料配比、虚构产品结构或伪造功能说明。税务机关与海关已实现数据共享,异常申报极易被识别。
2.确保出口商品真实性。所有申报出口的产品必须具备实际用途和市场价值,严禁仅为通关便利制作“样品式”组件。
3.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留存完整合同、付款凭证和物流记录,防止被认定为虚假贸易。
4.加强内部审计与风控机制。定期开展出口退税专项自查,及时纠正不合规操作,避免小错酿成大案。
5.主动配合监管调查。一旦发现历史申报存在问题,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适用“首违不罚”或减轻处理。
六、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本案也提示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与执法协同:
1.动态调整退税政策门槛,防止被“精准规避”。例如,对贵金属制品退税设置更严格的工艺标准或功能验证要求。
2.强化跨部门信息联动,推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数据互通,提升对异常出口模式的预警能力。
3.加大对“伪高新产品”出口的审查力度,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技术鉴定机制,核实商品实际功能。
4.公开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与震慑作用,增强企业守法自觉。
结语
南京东某铂业案并非孤例,近年来类似通过伪报品名骗取退税的案件屡有发生。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标准。对于企业而言,唯有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才能行稳致远;对于社会而言,维护税收秩序就是守护国家财政根基。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方能构建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外贸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