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开学后30天内。秋季学期开学后,凡符合我市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对象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申请资助,申请步骤如下:
1、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下发的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开展困难等级认定。
3、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即第二年春季学期)实行困难学生动态调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当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春季学期需要补充申请或改变申请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办理学生资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