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路11号与13号共同构成普陀路11-13号民国建筑群,建筑群建于1935年,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原建有砖木结构的西式三层主楼一幢、附属二层楼房一幢及平房两幢,总建筑面积522平方米。
现存主楼坐南朝北,为假三层设计,米黄色外墙,人字顶与四坡顶相结合,屋顶覆盖红色小筒瓦,室内设有壁炉,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
该处房产的原产权人为汪淮浦,江苏无锡人。汪淮浦的职业为南京大学教授。其子汪协熙曾担任中华民国驻丹麦公使馆一等秘书。
解放前,该建筑除汪淮浦自住外,曾将部分房屋出租给一位名为黄宇的人士居住。
1952年12月,该处房产由南京服务部房地产公司代理,出售给军事学院,门牌号定为11-13号。
历史小资料:
中华民国驻丹麦公使馆是1913年至1950年间中华民国政府在丹麦王国首都哥本哈根设立的外交代表机构。
建馆初期,中华民国驻丹麦公使一职由驻德国公使颜惠庆兼任。
1917年,中华民国加入协约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同盟国成员德国断交,驻丹麦公使遂成为专任职务,仍由颜惠庆担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丹麦于1940年被纳粹德国占领。
1941年8月,丹麦政府迫于轴心国压力,承认了南京的汪精卫政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随即于8月20日宣布与丹麦断绝外交关系,驻丹麦公使馆关闭。
1945年5月丹麦获得解放后,重新承认重庆国民政府。
1946年5月20日,两国签署《中丹新约》正式复交,中华民国驻丹麦公使馆亦在哥本哈根复馆。
1950年1月9日,丹麦王国承认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最早承认新中国的西方国家之一。
同年1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宣布与丹麦断交并撤馆,中华民国驻丹麦公使馆的历史至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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