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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提交合同书,载明项目某区某路断头路打通工程,甲方南京某建设公司,乙方原告。原告陈述其先施工,后补的合同,但最初的合同书甲方系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后在谢某某的要求下又改成南京某建设公司,谢某某将盖有南京某建设公司公章的合同交给原告,原告加盖了公章。
原告陈述其于2023年6月开始在某区某路断头路打通工程进行透水混凝土彩坪施工,施工结束后,与谢某某于2023年6月23日完成结算。
随后,谢某某将盖有“江苏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某区某路断头路打通工程施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结算单》照片微信发给张某某。后将原件邮寄给张某某。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168880元,并有谢某某的签名。
2024年4月25日,谢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2024年5月前支付原告关于某路断头路打通工程材168800元,由我个人先行支付。
关于谢某某与南京某建设公司、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告陈述其不清楚,但主张谢某某与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故要求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承担责任。
另查明,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南京某劳务公司,其已经将全部劳务款支付完毕。
法院观点:
原告施工在先,合同签订在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其施工过程中,谢某某以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名义与其进行磋商,双方补签合同时,最终谢某某以南京某建设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而非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原告向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分公司开具发票,但开票信息是丁某某提供,而案涉结算单虽然加盖了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案涉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谢某某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不能以此要求江苏某环境修复公司承担责任。
谢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谢某某应按承诺履行,在2024年5月前其个人先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未付,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
律师总结:
项目资料专用章不能在结算单这种性质的文件上加盖,即便加盖之后其效力也会被否定。除非能够证明在其他结算性质的文件上有加盖项目资料专用章。当然,要证明加盖项目资料专用章的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也是此类案件的突破,但是难度还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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