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考案例: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
2.参考案例:贾某珍、张某诉贾某林、贾某琴继承纠纷案
3.参考案例: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
4.参考案例:葛某诉江苏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5.参考案例: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6.参考案例:沈某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
7.参考案例: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8.参考案例: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9.参考案例:南某有限公司诉淮安市华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10.参考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11.参考案例:周某诉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2.参考案例:张某伟诉泗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泗阳某环保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3.参考案例: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14.参考案例:南京某科技公司与安徽某智能公司、南京某供应链公司、皇家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15.参考案例: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
16.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17.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18.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19.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20.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21.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法院入库案例类型丰富,整体呈现出商事纠纷为主、民生家事与公共权益并重的特点,既紧密贴合南京本地文化传媒、餐饮、人力资源、科技制造、现代农业、环保基建等产业发展,又覆盖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公司治理、金融理财、破产重整、生态环境、家事继承、消费者权益、涉外司法等多元领域,集中反映出城市经济活动中合同履行、竞业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环境治理、民生保障及涉外司法协作等典型纠纷样态。
1.参考案例: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
2026-07-2-524-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9.18 / (2025)苏01民终1039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1.14
裁判要旨:
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MCN机构以签订的合作、承揽、经纪等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参考案例:贾某珍、张某诉贾某林、贾某琴继承纠纷案
2025-07-2-476-003 / 民事 / 继承纠纷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104民初922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参考案例: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
2025-07-2-186-002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苏01民终147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3.10 / 修改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参考案例:葛某诉江苏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5-07-2-370-001 / 民事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苏01民终144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12
裁判要旨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对于患者在医疗场所就诊期间因自身原因滑倒遭受损害,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并积极进行救助的,应当认定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5.参考案例:天津市某澳种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5-13-2-161-001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2)苏01民初388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1.20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分装、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植物新品种为相同品种,其仅以被诉侵权种子来源于他人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6.参考案例:沈某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
2024-08-2-120-002 / 民事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6 / (2021)苏01民终854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是投资人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条款,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禁止私募基金保底是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交易秩序。 2.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规则处理。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应当计入损失,投资者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则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并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7.参考案例: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3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8.参考案例: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2024-14-2-416-001 / 民事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5.31裁判要旨
1.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考量已形成的抚养事实,尊重被监护人与被指定人的双向意愿,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9.参考案例:南某有限公司诉淮安市华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4-09-2-159-004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18)苏01民初345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5 / 修改日期:2025.04.25
裁判要旨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者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令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10.参考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3-08-2-295-004 / 民事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苏01民终65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裁判要旨
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11.参考案例:周某诉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24-11-2-377-005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苏01民终168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裁判要旨
1.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等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综合道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危害的公共性、正常人所能忍受的必要限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道路的管理者,对在道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等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2.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精神痛苦,此点已为公众所普遍认可,且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噪声明显超标构成污染的,虽受害人未出现明显的损害后果,也应当认定损害已经发生。在此基础上,根据一般日常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当地居民收入情况、房屋距离等因素,酌定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12.参考案例:张某伟诉泗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泗阳某环保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4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3)苏01民终452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生态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是否达到关联性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综合侵权人的过错及其程度、污染物的性质、时间空间距离、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判断。在侵权人系合法排污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仅能提交相关报告说明其养殖鱼死亡系因缺氧所致,而水体缺氧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且人民法院已查明损害发生前后一段时期内上游排污口附近水体污染物显著低于下游损害发生地污染物浓度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达到关联性证明标准,不能形成侵权人污染水流造成被侵权人养殖鱼缺氧死亡的因果关系推定。 2.被侵权人明知上游存在企业排污,却仍然在下游养殖鱼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错。侵权人合法排污的,不应就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13.参考案例: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10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苏01民初264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4.参考案例:南京某科技公司与安徽某智能公司、南京某供应链公司、皇家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0-2-278-001 / 民事 /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2)苏0192民初800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通过内部治理程序选举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又以公司名义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公司章程未对法定代表人撤回起诉作出限制,亦无其他不准撤诉情形的,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若公司监事要求直接以公司名义并由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继续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并可告知监事另行提起监事代表诉讼。
15.参考案例: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
2023-09-2-150-002 / 民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8.25 / (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权利人对其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法律保护。行为人通过反向剖析手段,制造与权利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同的设计,且将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全部复制并供给他人进行商业使用,该行为构成对权利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6.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18-2-466-004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苏01民初79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2.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重视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可以在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17.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2022-18-2-463-001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8)苏01协外认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3.08.24裁判要点
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2-18-2-186-004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18)苏01民终100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2021-18-2-422-001 / 民事 / 申请破产重整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8 / (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 / 破产 / 入库日期:2023.08.24裁判要点
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20.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2015-18-2-476-001 / 民事 / 继承纠纷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06.04.20 / (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21.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18-2-084-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2.09.10 /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