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15民初16702号,甲(买受人、原告)与乙公司(拍卖人、被告)就二手车拍卖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拍得标的后,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气囊弹出未更换、发动机支架变动等情况诉讼主张拍卖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车原告2021年8月30日竞得时表显里程为9561公里,而其2021年11月17日检查车辆存在安全气囊弹出未更换、发动机支架变动等问题时表显里程为18171公里,不仅时间相隔2个多月,而且行驶里程也明显增加,但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问题具体何时发生,因此,即使甲主张的问题构成重大事故,也无法判断是其使用车辆所致,还是车辆交付时即已存在。据此和拍卖合同约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文作者:王海林(执业律师、注册拍卖师、企业合规师)电话及同步微信15045300213
以下判决书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乙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案 号 | (2021)苏0115民初16702号 | | · ·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浏览次数 | 13 |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15民初16702号
原告:甲,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江苏三法(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2.被告乙公司返还购车款193000元、佣金9650元、软件服务费1930元、停车费2800元、手续费150元,合计207530元,并支付利息(以20753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31日,其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向被告乙公司购买丰田RAV4车辆1台,并支付购车款、佣金、软件服务费、停车费、手续费合计207530元。2021年9月1日,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气囊弹出未更换、发动机支架变动等情况。其认为乙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故要求解除拍卖合同并退还购车款、佣金等各项费用。
被告乙公司辩称:1.其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拍卖涉案车辆,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其收到拍卖款后已经全部支付给委托人,原告无权要求其退还购车款。2.其具有相应资质,在拍卖活动中按照规定为原告提供拍卖服务,拍卖公告中详细介绍了涉案车辆情况,原告亦实地查看、检查了车辆,拍卖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原告无权要求其退还佣金。原告主张的软件服务费、停车费、手续费与其无关。3.其拍卖涉案车辆前对车辆进行了检测评估,并公示了检测评估结果,其并没有作虚假陈述,亦没有刻意隐瞒情况,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如涉案车辆确实存在问题,原告应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9日,被告乙公司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发布“资产处置2020年丰田RAV4本车支持按揭(可过户)”的拍卖链接。拍品详情页面“标的物介绍”中载明:车款为2020款双擎2.5无级四驱精英版PLUS,上牌时间为2020年9月,表显里程数为9561公里,无重大事故(判断标准)……。《竞买公告》内容为:“……七、特别提醒:1.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实物现状和权属现状),乙公司与委托方不承担该标的的瑕疵保证。此车有修复痕迹(包括但不限于划痕、喷漆及表面件更换、内饰件更换)。本公司不能排除此车是重大事故车、水淹车、火烧车,有意向者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务必亲自了解和查验4S店保养和维修记录及保险公司理赔记录,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该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一旦竞买成功,不得以有关车况的任何问题向本公司要求退车、退保证金或者任何赔偿……2.本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30323-2013)对车辆现状进行评估检测(检测报告详见标的展示页面中的附件),检测内容仅对车辆是否为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情况作出鉴定,其他车辆瑕疵,包括并不局限于外观件更换、划痕、喷漆、钣金修复等情况不在检测范围内,以实际车况为准,强烈建议竞买人提前线下看样……3.乙公司为拍卖公司,仅对标的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债权等影响交易过户的相关法律风险做评估,乙公司已在竞买人参与竞拍时告知竞买人标的车辆车况以现场看样为准,如标的车辆存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情况、车架及车身主要立柱发生过的变形或修复情况、车架号或发动机有变更以及火烧或水泡涉水的情况、影响车辆外检的车辆改装情况……5.标的车辆具体受损和丢失部位以实图实物为准,所有部件已在图片中展示,确实部件已无法追回,我公司不承担质量保证和瑕疵担保责任……14.买受人应在确认车况及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付款,一旦买受人完成付款,乙公司将不再接受买受人对车况及手续问题的任何争议和由此提出的退车请求(因委托方手续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况除外)……”。《竞买须知》内容为:“……七、……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买受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其他未知瑕疵的风险。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情况表及参数表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该标的的任何担保……十一、本次拍卖设有佣金,拍卖佣金按车辆成交价的5%收取……十八、合格竞买方参与本次拍卖会,视同对拍卖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拍卖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产生的纠纷乙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二十、拍卖人作为委托方和买受人的中介人,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卖方和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拍卖人作为委托方的受托人,对交易过程中和交易后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阿里拍卖温馨提示载明:重大事故说明为“无”,仅代表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并非表示车辆无任何修复痕迹。重大事故说明仅对车辆主结构是否有修复,车辆是否有水泡、火烧做出判定,关于车辆其他问题包括并限于外观件喷漆、钣金修复、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渗油、异响,内饰磨损,公里数真实性等,不在重大事故描述范围之内。大事故车认定评判标准依据国家推荐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团体标准《乘用车鉴定评估规范》(T/CADA18-2021)中对重大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的判定标准制定(不同标准中存在出入部分,以较新发布日期的标准判定规则为准)。所附上海曼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测评估报告》显示“检测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表显公里数为9561公里;判定事故车检测前防撞梁为‘修复’、右前叶子板为‘更换’、右前门为‘修复’、前保险杠为‘更换’、右前大灯框架为‘更换’,其余各项均为‘正常’;判断是否有泡水痕迹检测各项均为‘否’;判断是否有火烧痕迹检测各项均为‘否’”。
2021年8月30日,原告甲拍得上述车辆,成交价193000元,甲并支付佣金9650元、软件服务费1930元、停车费2800元、手续费150元。后甲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4.乙公司为拍卖公司,不具备车辆检测资质,车辆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内容仅对车辆是否具有重大事故、水泡、火烧做出判定,其他瑕疵不在检测承诺范围内,以线下看车为准……4.因交付、保管拍卖物所产生的费用共计2800元,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包括甲方向乙方交付拍卖标的物后乙方对拍卖标的物第三方检测、仓储保管或停车费及相关杂费;5.拍卖成功后,买受人支付成交价的5%作为乙公司佣金,买受人还应支付成交价的0.5%-0.1%作为阿里拍卖平台费用(具体以阿里拍卖平台收费为准)。现本人声明:……3.经本人核实确认,该车为本人竞买成功的车辆,与公示拍卖标的与提取车辆的车况完全一致。本人已在提取标的前认真查看标的现状,手续状况,清点配件,对标的、标的手续及配件的现状确认无疑,确认通过验收……”。2020年9月18日,涉案车辆登记在甲名下,车牌号为苏B0B0**。
审理中,甲提交天天拍车检测报告1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数项瑕疵,报告显示“检测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表显里程为18171公里;检测结果为骨架评估部分水箱框架更换过,不是原车件,左前加强梁梁头钣金修复;外观评估部分前保险杠≤3处≤2cm左右的凹陷等12项异常;内饰评估部分1项异常;装置评估部分气囊曾更换;气囊发生器未更换,发动机基脚螺丝拆修。乙公司对该检测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乙公司提交2020年9月1日向郭士杰转账193000元的记录,证明已向委托人支付车款,该转账备注“(转出)20年丰田RAV4车款”。甲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甲认为车辆原所有权人是朱有明,与该转账记录中收款人不一致,其有理由相信乙公司收取了全部车款。
上述事实,有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网页截图、拍卖成交确认书、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拍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涉案拍卖标的系二手车辆,原告甲2021年8月30日竞得车辆时表显里程为9561公里,而其2021年11月17日检查车辆存在安全气囊弹出未更换、发动机支架变动等问题时表显里程为18171公里,不仅时间相隔2个多月,而且行驶里程也明显增加,但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问题具体何时发生,因此,即使甲主张的问题构成重大事故,也无法判断是其使用车辆所致,还是车辆交付时即已存在。而被告乙公司拍卖涉案车辆时进行过相关检测,并公示存在修复痕迹(包括但不限于划痕、喷漆及表面件更换、内饰件更换),且其不承担该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综上,甲以乙公司隐瞒涉案车辆存在安全气囊弹出未更换、发动机支架变动等问题,而主张解除拍卖合同并由乙公司退还购车款、佣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352元,由原告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汪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洁
书记员 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