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第十八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评选结果的通报》,共评选出全省法院优秀案例160篇、案例组织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15家和优秀通讯编辑12名。

本次评选中,南京两级法院共24篇案例获奖,数量位居全省第一!
裁判要旨:
1.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 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 模范人物的,可以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应从行为方式、传播范 围、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况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对于利用信 息网络公然贬损英雄烈士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21年5月31日)
2025-07-2-186-002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苏01民终147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3.10 / 修改日期:2025.06.11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4-14-2-416-001 / 民事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5.31
1.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考量已形成的抚养事实,尊重被监护人与被指定人的双向意愿,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2025-07-2-370-001 / 民事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苏01民终144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12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对于患者在医疗场所就诊期间因自身原因滑倒遭受损害,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并积极进行救助的,应当认定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2025-11-2-466-001入库日期:2025.02.17
2. 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风险。
入库编号
2024-12-3-016-008
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拒绝归集、整合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
入库编号 2025-18-1-356-001
没有合法用途情况下,明知某类植物系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采取特定方法提炼出植物中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改变了原生植物的物理形态,使其具备毒品效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出毒品并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入库编号:2026-07-2-533-004/民事/劳动争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2.20/(2024)苏01民终1676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6.3.31
劳动者虚构病情或者隐瞒关键信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拒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5-13-2-161-001
行为人分装、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植物新品种为相同品种,其仅以被诉侵权种子来源于他人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09-2-159-004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者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令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2024-08-2-120-002 / 民事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6 / (2021)苏01民终854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1.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是投资人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条款,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禁止私募基金保底是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交易秩序。
2.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规则处理。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应当计入损失,投资者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则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并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法院认为,本案并非传统的专利侵权纠纷,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原则上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但实施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考虑到权利人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星某公司支付实施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而星某公司亦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现实需要。法院多次组织庭前会议,帮助双方厘清涉案基础技术事实,并积极推动双方在符合FRAND原则的框架下进行磋商,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1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后双方主动履行了调解义务。
入库编号:2025-18-1-340-001
1.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遵循合法、自愿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组织调解。其中,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股东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关于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可以运用现金赔偿结合分期付款,在合理范围内以提标改造措施开展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2025-05-1-368-001/刑事/组织卖淫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04.30/(2004) 宁刑终字第12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1.16
2025-18-1-094-001 / 刑事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苏01刑更1904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5.01.26 裁判要旨 1.假释条件中的“刑期”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从罪犯羁押之日起算。 2.在罪犯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条件基础上,法院还应结合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的教育改造情况、认罪悔罪表现、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是否假释。
2024-09-2-159-003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0.20 / (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限,电视台等对节目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注册了商标,且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播出该名称的电视节目,不存在攀附和利用涉案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3
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4-07-2-490-003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案例七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关于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案涉离职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科技公司目前资金运转困难,在支付企业正常运转所需款项之后,无力再向离职员工一次性支付欠付费用。如果对系列案件径行判决,一旦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也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为妥善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选定本案作为示范案件,秉持平衡保护原则,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分期支付协议,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兑现,缓解了用人单位的付款压力。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苏0192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某科技公司分期向郭某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示范案件调解成功后,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参照示范案件的调解方案开展平行案件化解工作,在二十天里以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其余22件案件,并指导某科技公司参照调解方案化解剩余潜在纠纷,降低成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