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最新判例|工地管理人员受实际施工人管理,与被挂靠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工程施工领域中,挂靠施工的情形十分常见,而工地工作人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近日南京法院的一则相关判例,为该问题的认定划定了清晰边界,工程行业从业者务必重点关注!
案情梳理清晰明了:某公司承接南京一项目后,与赵某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由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独立经营、盈亏自负。2022年9月,江某经介绍进入该项目担任安全员,工资标准与赵某商定,日常工作受赵某安排的执行经理应某管理,工资虽由被挂靠公司代为发放,但需经赵某签字确认。后江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挂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遭被告否认后,法院一审未予支持其诉请。
法院核心观点明确:从案涉责任书可知,赵某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公司仅收取相应费用,未参与实际管理;江某由实际施工人一方招用、管理,劳动报酬标准及发放数额均由赵某决定,被挂靠公司的工资发放仅为代发行为。双方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故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专业解读:判断自然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综合考量三大核心要素——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自然人是否接受公司直接管理、双方是否存在直接的经济依附关系。在挂靠施工场景下,被挂靠公司通常仅出借资质,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投入资金;工地人员由实际施工人招聘、管理,劳动报酬最终也从工程款中扣除,由被挂靠公司代发仅为形式,此类情形下,人员与被挂靠公司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工程领域的用工关系认定涉及多方权益,无论是企业还是工地工作人员,都需明晰法律边界,规避用工风险。关注我们,持续解读工程诉讼典型判例,分享专业法律知识,为您的工程经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