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一便衣男子驾驶警车时拨打手持电话、未着制式警服被网友举报事件,经交警部门查实后,依法对驾驶员作出罚款50元、记3分的处罚,未穿制服问题由其单位内部处理。
此事迅速引发舆论热议,核心焦点在于:警车作为执法载体,执法者能否享有交通违法特权?从近年多地曝光的警车违规被举报、被处罚的典型案例来看,答案清晰而坚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执法者更应带头守法,违规必受追究。
一、南京便衣驾警车打电话,处罚彰显“一视同仁”
2026年3月25日,南京江宁区一辆牌号为苏A6289警的警车在路口等红灯时,驾驶员身着便装、单手握方向盘打电话,被网友拍视频举报。4月6日,江宁交警开发区中队回应: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事实清楚,依法罚款50元、记3分;未着制服属警车管理规范问题,已通报所属单位内部处理。
这一处置严格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同时契合2025年版《警车管理规定》:除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交警不护短、不姑息,交通违法外部处罚、内部纪律内部处理的权责划分,既维护法律权威,也守住公平底线。
二、近年同类案例:违规必究,特权无存
案例1:宁夏银川警车未带灭火器,交警“自罚”显公正
2017年11月15日,银川宁东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对未带灭火器的私家车开单处罚;车主反问“警车是否合规”,经查执勤警车宁A0076警同样未放置灭火器。银川交警支队通报:对警车驾驶员罚款50元,全系统自查自纠,强调“正人先正己”。执法者先违规、再自罚,用行动诠释“打铁必须自身硬”,公信力由此而立。
案例2:大连法院警车恶意别车,停职+处罚双追责
2024年7月18日,大连经开区法院辽BA200警公务车在道路上多次未打转向灯变道、恶意别车,被网友拍视频举报。7月25日法院通报:驾驶员王某某违规变道属实,责令其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同时对王某某停职检查,严肃内部问责。交通违法外部处罚+内部纪律处分双管齐下,杜绝“只罚不处分、处分不处罚”。
案例3:河北围场辅警驾警车携家人购物,被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12月11日,河北围场县公安局辅警时某驾驶冀H1288警警车,携母亲、妻子(均便装)下车购物、牵宠物狗,视频上网后引发公愤。12月16日警方通报:时某违反警车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对负有管理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公车私用、便装驾警车、违规搭载非警务人员,多重违规顶格处理,释放“零容忍”信号。

案例4:宁夏吴忠民警便装驾警车接送孩子,被停职调查
2025年12月,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一民警着便装、开警车接送孩子,长期违规停放被拍举报。分局通报:涉事民警停职接受调查,依规严肃处理;全面排查警车使用,杜绝特权行为。公车私用、着装不规范,看似“小事”却损害执法形象,停职调查彰显纪律刚性。
三、执法者守法是法治建设的“第一粒扣子”
上述案例共同印证三条法治原则:
第一,交通法规对所有人一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警车豁免条款”,开车打电话、违停、违规变道、未带灭火器等,无论驾驶普通车还是警车,违法构成与处罚标准完全一致。南京案罚款50元、记3分,正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下限执行,不偏不倚、同案同罚。
第二,警车管理有专门规范,违规必受内部追责。《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警车仅限警务人员驾驶、执行紧急职务;除警卫任务外必须着制式服装;严禁公车私用、违规搭载。便装驾警车、公车私用、携家人购物等,均属严重违反职业纪律与公车管理规定,必须给予通报、停职、解聘乃至政务处分。
第三,公众监督是规范公权力的重要力量。从渭南市民贴“罚单”到南京网友拍视频,公民用镜头监督、依法举报,已成为遏制执法特权的常态力量。各地快速核查、公开通报、依法处理,既是回应民意,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生动实践。
四、让“守法在先”成为执法者的自觉与底线
南京警车违规案及近年系列案例,共同传递一个强烈信号:公权力没有法外特权,执法者更应做守法表率。
警车是“移动的执法符号”,驾驶员的每一个动作、每一次着装,都关乎法治公信力。
罚款记分是底线,内部追责是保障,公众监督是常态——唯有三者同向发力,才能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口号变成现实,让执法者在“正人先正己”中守护法治尊严、赢得群众信任。
法治的真谛,不是治民,而是治权。
不是要求别人守法,而是自己先带头守法。
这,就是从警车违规案中读出的最深刻法治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