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紫金山国际商事调解院(以下简称“调解院”)调解员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调解员队伍,保障调解服务的质量与公信力,依据《南京市紫金山国际商事调解院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调解院聘任并纳入调解员名册,以专职或兼职形式接受调解院指派,独立、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调解院对调解员实行邀请招聘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遴选,对调解员资格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核、分类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申请担任本院调解员,应当热爱调解事业,品行端正,公正廉洁,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二)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三)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 对于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显著专业成就或影响力的资深人士,或掌握稀缺专业知识的专家,经理事会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所述条件。
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任调解员的,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可申请兼任调解员,并应严格遵守关于公职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调解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调解员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也可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直接邀请聘任。
第八条 聘用程序包括: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调解员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调解院秘书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三)评审: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或经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
(四)聘任:通过评审的申请人,由调解院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四年。
(五)培训:新聘调解员可根据调解院的安排,参加调解院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调解院建立“调解员名册”,载明调解员的姓名、擅长领域、语言能力信息。
第十条 调解员名册通过调解院官方网站、宣传手册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供当事人查询和选择。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调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调解院的指派,依法独立主持调解工作;
(二)获得调解院提供的业务培训、支持和保障;
(三)根据本办法及调解院《收费办法》的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四)对调解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调解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持中立、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勤勉尽责,发挥专业优势,努力促成纠纷化解;
(四)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解过程、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
(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
(六)参加调解院组织的培训、会议及考核活动;
(七)维护调解院的良好声誉。
第五章 分类与考核
第十三条 调解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
(一)调解员。
(二)特约调解员:具有相关行业正、副高职称或在特定专业领域(如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具有深厚造诣和公认权威的资深人士,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认定的。
第十四条 调解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办案数量、结案率、调解成功率等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续聘、奖励或优先指派案件的依据。
第六章 行为规范与惩戒
第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调解员行为规范与守则》。
第十六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指派案件或解聘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派或多次拖延调解工作的;
(二)在调解中违反公正、中立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当事人秘密或隐私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调解院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紫金山国际商事调解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