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罗鑫,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510000
文章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6(1): 12-22.
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何以发生?——基于52个典型案例的fsQCA分析
罗鑫
摘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的专责监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走向深入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呈现出权力集中、权限扩大的趋势。由此,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成为当下迫切议题。本文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在系统梳理已有研究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权力制衡社会心理学理论等,从权力、监督、心理三个维度建立分析框架,以探究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核心影响因素及其复杂因果关系。研究发现,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发生,具有含权量、外部监督、外在压力3个单独前因条件,且存在低权力制约、低内部监督、低自身信念3条等效性路径。研究结论不仅为统合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复杂因果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也为后续建设纪检监察铁军提供现实参考。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权力制约;定性比较分析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惩治腐败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之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极大地赢得了党心民心军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97.4%的群众对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在这场输不起也绝不能输的斗争中,纪委监委作为反腐败专门力量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抓手。然而,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委监委职责权限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拓展,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未能经受住考验,由“监督者”沦为“贪腐者”。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等问题。据统计,党的十八大至党的十九大期间,“中央纪委机关立案查处22人,组织调整24人,谈话函询232人,全国纪检系统处分1万余人,组织处理7600余人,谈话函询1.1万人”。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打铁的人”,自身腐化变质,带来的危害性比一般官员腐败更为严重,不仅对党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造成冲击并引发信任危机,而且妨碍制度执行,甚至可能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
事实证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监督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进而滋生腐败,导致“灯下黑”问题。当前,纪检监察队伍腐败和反腐败的斗争仍在继续,纪检监察干部能否守住清廉底线关乎反腐败斗争的成败。针对这一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多次强调坚决防治“灯下黑”,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
近几年来,学界对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诱因的理论思考,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民众谋福利,也可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纪检监察权也不例外。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走向深化,纪检监察机关既同时行使“执纪权和执法权”,还融通“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并且“监督范围覆盖所有公职人员”,因而“权力空前地厚重且集中”。同时,监督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政治权力的特性:一方面相较于其他公权力更具有权力势能,表现出更强的扩张性、自利性、主观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具有非生产性质,是一种具有内在贫困性的权力,容易带来权力结构的失衡和监督者滥用权力的风险。由上述权力配置及其特性所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覆盖面大幅提升,若监管不到位,将带来巨大权力寻租空间,存在权力外溢风险,从而诱发“灯下黑”。
二是监督制约不足。“对权力进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宏观视角看,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有待完善,面临着制度失灵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突出表现在:一是实际监督工作中未必严格遵守规定;二是忽略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三是强势部门往往凭借自身优势,有意无意地游离监督链条;四是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存在不足;五是干部监督室缺乏独立性,难以摆脱“同体监督”的根本困境。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也具有较大局限性。其外部监督既包括党内其他监督主体,如人大、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也涵盖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方面的监督。但是,外部监督的有效性程度有待证明: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虽然具有权力法定优势,但在监督制约模式与方法上侧重于事后审查与个案纠偏;社会监督的方式方法有限,常常体现为个体对组织进行监督,未能达到共同治理的内在层级,因而实际作用较小。监督体制机制的不健全,可能成为诱发纪检监察机关腐败发生的关键因素。
三是心理扭曲异化。腐败行为是腐败意识的行为反映,是腐败心理的外在表现,也是腐败心理调节支配主体实践活动的必然结果。腐败心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收入悬殊的失衡心理、面子人情的虚荣心理、不正之风影响的从众心理等。在腐败心理的驱使下,一些干部心理防线失守,最终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纪检监察干部同样会受到腐败心理的渗透侵蚀,甚至比一般干部更容易发生心理扭曲。这是由于: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长期作为“监督者”,很少意识到自身也是“被监督者”的社会角色;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有些人认为其他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即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内部腐败案件,也不会轻易采取措施,以免“家丑外扬”。此外,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自身查处案件经验丰富,搞点“小动作”难以被组织察觉。于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的腐败心理逐渐从最初被动俘获向后期主动寻租转变,并产生“审丑疲劳”,甚至主动与行贿者同流合污。由此可见,腐败心理一旦成为组织制度文化,就会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进而成为腐败发生的影响因素。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涵盖了“监督监督者"研究的多个层面,为分析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发生机理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但仍存在拓展空间:一方面,既往研究虽然从多个维度探讨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诱发因素,但是对于这些具体因素的相互作用机制却未有明确论证,尤其缺乏对这些因素互动关系的结构探讨;另一方面,既往研究多采取单理论的相关分析,缺乏多样本典型案例的定量和定性研究,即便个别文献采用扎根理论建构案例分析模型,但对于影响因素的互动机理未有深入探讨。这就为本研究采用跨理论的组态分析提供了探索的空间。因此,本文基于52个纪检监察干部腐败典型案例,采取模糊集定性比较方法(fsQCA)构建理论研究框架,以期揭示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多重发生路径,从而为防治“灯下黑”提出针对性措施。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analysis,简称QCA),是一种建立在布尔代数基础上的集合理论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解决案例视角下的复杂因果关系,能够将定性和定量方法较好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相对于社会科学传统的定量回归分析,QCA能够充分发挥组态效应和因果非对称性优势,尤其适合于研究中小样本量(10~60个)的案例研究。
本文将QCA运用于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组态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与传统定量方法不同,QCA更加关注集合关系下的组态变化,有助于处理复杂因果条件,可以更好地说明纪检监察机关腐败背后的多因素关系。第二,与基于少量案例、缺乏外推性的传统定性方法不同,QCA通过计算机算法来处理中等样本的案例,这些案例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有助于获取更具普遍性的发现。第三,相较于其他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能够较好处理部分隶属和程度变化的问题,解决部分变量不适宜二分化的局限。
本文收集整理的52个案例均为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一2025年)官方公开通报和披露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例(见表1)。案例的选择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准确性原则,所有案例均来源于中央和各地纪委监委网站和《中国纪检监察报》等权威媒体,以及中央纪委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等公开报道的典型腐败案件。二是广泛性原则,案例覆盖面广,涉及多层级多领域(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机关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级到省部级等),且同时涵盖了纪委监委机关干部、派驻机构干部、巡视机构干部等纪检监察系统主要类别人员。三是完整性原则,所有案例经历了“执纪审查一党纪政务处分一法院审判”的全过程。
同时,为了确保案例在QCA分析中的同质性和解释力,本研究设定了以下排除标准,以增强研究的严谨性:第一,排除通报信息过简、无法判断具体违纪行为模式的案例;第二,排除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其调入纪检监察系统之前的案例(即“带病提拔”且在岗期间未有显著新增违纪行为的);第三,排除职级过低(如编外人员)不具备独立行使监察权资格的辅助人员案例。
基于组态分析方法,本文从权力特性(characteristics of power)、监督机制(oversight mechanisms)、心理变化(psychological changes)3个条件变量类别出发,对纪检监察干部腐败行为展开研究。出于对纪检监察干部腐败的测量指标的量化需要,本研究将上述3个条件变量进一步拓展为权力含金量(简称含权量)、权力辐射度(简称辐射度)、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自身信念、外在压力等6类条件变量,就这6类变量进行论证,从而形成C-O-P研究框架(见图1)。
同时,由于纪检监察机关腐败问题研究涉及的因素众多,案例个体的内在因素、外在环境、多因素影响都可能会导致“灯下黑”问题的发生。为了更好地区分不同条件变量对结果的影响程度,本文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对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因素进行组态分析。在fsQCA中变量需要从0~1进行赋值,本文根据国内外研究惯例,将变量分别赋值为0、0.25、0.5、0.75、1以区分不同变量数据的隶属程度。
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是一种行为,兼具过程因素和结果因素。因此,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可以作为一种结果变量。而且,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作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隶属程度的赋值,应有客观的评定依据。因此,基于结果因素的认定,可以采取官方通报的“违纪违法”为判定依据,以纪检监察干部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事实依据。从隶属程度上,选取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建立案例库,被选取的案例涉及的违纪违法事实清楚、犯罪危害明显。因此根据案例中个体受审结果作为区分结果变量的隶属关系,分别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5~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含被拒减刑)”这3个维度作为隶属关系的判定标准,对其分别赋值0.5,0.75和1。
权力特性变量主要涵盖两个维度:一是含权量,过于集权会导致腐败的产生。由于纪检监察权的权力位阶较高,并具有较高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往往面临较高的腐败风险。同时,被处理的纪检监察干部还具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影响力在退休后继续腐败。因此,可以采用“在职”“退休”以及根据具体案例的要素信息进行含权量的量化,较好地进行权力特性变量的测量。
二是辐射度。该变量用来衡量纪检监察权力的“外部溢出效应”。在本研究中,依据违纪违法行为是否跨越职权管辖边界设定观测指标并进行赋值:若纪检监察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插手干预非本部门、非本管辖区域的工程项目、人事安排或司法案件,如跨地区“打招呼”过问其他部门案情等,视为高辐射度(赋值为1);若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局限在自身岗位职权范围内,如私自处置案件线索等,未表现出明显的跨界影响力,则视为低辐射度(赋值为0.499)。
监督机制变量选取了两个集合维度:一是内部监督维度,即纪检监察机关管理自身、监督自身的自觉程度。这一维度变量的测量侧重于从案例中落马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种类进行判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内部监督这一维度中,将违纪种类在1~3类和超过3类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区别赋值。二是外部监督维度,即纪检监察干部在违纪过程中是否能被现行组织有效监督,从而及时进行“查缺补漏”。这一维度变量的测量将基于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这一岗位上的任期时间,以及公开通报的腐败周期两个数值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具体的隶属程度。
心理变化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但是,这一影响的具体作用有多强,暂未发现有文献对这一特定群体作出专门测量。因此,本研究在心理变化变量维度设置了两个主要变量,从而观察心理变化因素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腐败行为的隶属程度。
其中,第一个主要变量是自身信念,即纪检监察干部在何种程度上看待自身所处的社会角色,又是如何承担这一社会角色的责任。自身信念作为内隐心理变量,难以直接观测。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理想信念的动摇往往始于心理失衡。相对剥夺感(期望与现实的落差)是衡量个体心理防线是否稳固的重要显性指标。相对剥夺感越强,意味着个体对现状越不满,其原本的职业荣誉感和理想信念越容易被物质欲望所侵蚀(即自身信念分值越低)。因此,本研究选取相对剥夺感作为自身信念的反向代理指标,并参考案例的具体案情,确定纪检监察干部的腐败结果的隶属程度。
第二个主要变量是外在压力,即纪检监察干部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以至于主动或被动地违纪违法。在这一变量上,本研究预先将案例中的纪检监察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三类,分别是纪委监委机关干部、派驻机构干部和巡视机构干部。接着,基于对纪检监察干部性质的分类和具体案情,确定该案例中纪检监察干部在这一层面上的隶属程度。
根据QCA方法创始人查尔斯·拉金(Charles Ragin)的观点,QCA的校准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直接赋值、直接校准法和间接校准法。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问题具有复杂组态效应,所以变量的定性锚点解释需要结合理论和经验判断,因而本文采用直接赋值法,并遵循拉金所提出的“理论的指导性与(或)实践的相关性”原则。具体赋值过程中,根据隶属程度分别以0、0.25、0.5、1四档进行赋值。同时针对案例归类问题,根据具体案例研究情境,对于前置变量和结果变量分别将隶属分数0.5以增加或减少0.001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变量赋值设定见表2。
在单变量的必要性分析中,一般以变量的一致性(variables consistency)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学术界一般认为,变量的一致性数值在0.9及以上,视该变量为必要条件。在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结果阐述的必要条件研究中,导致其腐败行为发生的6个条件变量中是否会存在必要结果,可以通过QCA的必要条件性检验(necessary condition)进行分析。在利用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后,必要条件分析数据如表3所示,表4为必要条件分析结果。基于必要条件的分析结果,本研究所选用单变量的一致性最低为0.813,最高为0.938,其中含权量、外部监督、外在压力变量一致性高于0.9,表明这3个变量是发生腐败结果的必要条件。同时,选用单变量的覆率度均超过0.8,说明本研究的变量在案例中具有较高的覆盖程度。
基于fsQCA的分析步骤,将本研究所选用的案例的6个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进行真值表算法(truthtable algorithm)分析,分别得出复杂解、中间解(见表5)、简单解3种,其中简单解未有相应组态,说明本研究的样本案例中不存在理论上的逻辑余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实现案例覆盖更广的目标,并未采用RPI和一致性自然间断的方法得出简单解。因此本研究的研究结果将中间解的组态作为结果组态模式的主要解释依据。从中间解的数据结果来看,本研究选用的6个条件变量共得出两组组态,覆盖率(solution coverage)为0.7364,即三组条件组态能够解释 73.64%的案例;一致性(solution consistency)为0.9672,说明6个条件变量能够充分地解释产生腐败结果的关键因素,即两组条件组态的一致性为96.72%。通常来说,研究的一致性在0.8以上即视为较为可信的研究。因此,从数据的分析结果来看,验证了本研究根据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经验所提出的含权量、辐射度、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自身信念、外在压力6个变量,能够较好地解释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发生结果。
基于fsQCA的组态集合分析,本研究主要根据中间解的三种组态(见表6)展开相关理论探究。从三组组态的情况来看,含权量、内部监督和自身信念这3个变量是各自组态的重要因素。因此,本研究将含权量、内部监督和自身信念这三者视为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发生的必要条件,这与目前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形成了互证。但是,大多数既有文献都基于简单案例研究,导致缺乏组态研究中关键变量作用下的内在性关联。因此,本研究基于三组组态的组态情况,总结归纳出三组驱动路径。
组态1:腐败结果=含权量*低辐射度*低内部监督 *自身信念。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发生路径是多组态而非单组态的。因此,组态1所揭示的是一个在高含权量、低内部监督度,低自身信念中的发生路径。基于“治人之权”的权力特性来看,当纪检监察干部享有较高的决策含权量却处于内部监督和自身信念都较低的情况下,极易导致“灯下黑”行为的发生。但是,为何低权力制约路径会成为该组态的核心驱动要素?一方面,从组态结果来看,组态一必须同时满足“高含权量”这个条件。虽然组态一与“内部监督”“自身信念”也有所相关,但是“外部监督”“外在压力”变量的单项必要条件一致性较低。另一方面,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来看,“内部监督”在这一组态中的重要性低于“权力辐射度”。因此,本研究认为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纪检监察权时在自主性较大、权力覆盖面广、内部监督意识较为薄弱、自身信念感较低的情况下,即使纪检监察干部受到一定的外部监督或者较弱的外在压力,也较为容易发生“灯下黑”的情况。
组态2:腐败结果=含权量*低内部监督*低外部监督 *自身信念。这一组态行使结果验证了监督机制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因素,当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弱的时候,如果同时存在含权量高、外部监督低以及自身信念低的情况,那么就较为容易产生腐败的结果。在这个组态中,内部监督要素的主要测量指标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情况及违纪种类。
从具体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违纪类别较少,主要集中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等领域,这部分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干部一般职权较低,利用工作之机进行腐败。二是违纪级别较多,甚至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插手企业业务、人事调整、土地审批等多个领域,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职权,多采取“打招呼”“牵线搭桥”等方式进行腐败,而这正是通过纪检监察权的辐射力实现的。因为纪检监察机关各个领域和地区都能联系到,都有可能通过工作关系去认识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官员,同时又是执行执纪监督权的主体,所以天然地在其他官员面前有“话语权”,更易产生利益寻租空间。从组态结果来看,这一组态虽然与组态1有些相似,但加入了外部监督变量,表明在这种低外部监督的驱动下,加之其他三项条件较为容易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发生。这一组态具有较强的体制监督和自身管理逻辑,反映了组态的耦合性,避免了单一逻辑。
组态3:腐败结果=含权量*低内部监督*低自身信念*外在压力。这一组态相对于前两组提供了较新的视角,专注于纪检监察干部的心理变化维度。在该组态中,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因素除了在组态1、2都出现的含权量和内部监督,还加入了自身信念和外在压力变量。这表明在纪检监察干部腐败的情况中,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信念感的高低和所受外在环境压力的大小,都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行为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
这一组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纪检监察干部自身信念感越低,越容易引致腐败,从而被腐败分子所“俘获”,导致自身思想逐渐扭曲,产生心理畸变。通过对案例的研究,职级较高的纪检监察干部产生心理畸变的风险点是追求职务层级的物质享受,职级较低的纪检监察干部则是职务晋升和相应的物质享受。其二,纪检监察干部受到外在环境的压力越大,越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纪检监察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是从被“围猎"到主动权力寻租的渐变过程。在自身贪欲和外界诱惑的双重影响下,纪检监察干部的腐败心理较初期发生显著变化,对于自身腐败行为不以为然,甚至主动利用自身掌握的纪检监察权去置换利益。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被“围猎"后,往往会充当行贿者的“保护伞”。综合来看,组态3提供的结果路径,是将自身信念作为该组态的驱动要素,并且加入含权量、内部监督、外在压力要素,得出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组态路径。
本研究基于fsQCA方法,对52个纪检监察干部腐败典型案例进行组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权力特性是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发生的关键动因。腐败的初始归因是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其权力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权威性和集中性,并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和案件处置等多个环节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实际话语权。这种权力结构在缺乏有效外部制约和内部科学管理的情况下,极易滋生腐败,形成“权力笼罩下的阴影”。本研究基于组态的视角发现:不同的组态中,权力的制约都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参与其中。纪检监察干部一旦“异化”,可能出现利用职权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行为。这一方面较为典型的是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他虽然只是一个副处级干部,但由于所在岗位的特殊性,能够掌握到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甚至包括重要案件的初核方案、审计报告、调查报告等,从而利用手中的权力置换利益。这种“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腐败表现,其危害性远超一般行政腐败。这种腐败并非个人或集团简单攫取经济利益,而是关联整个国家监督体制,是对党和国家监督职能乃至反腐败体系的深层破坏。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不仅暴露出行政权力缺乏监督的表层问题,更使得监督权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遭遇根本挑战。
第二,“监督者被监督”的结构性困境是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发生的重要因素。高权力集中度和低辐射度要素并不必然导致腐败的发生,这是因为腐败结果的产生具有多重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天然面临“同体监督”的挑战。尽管党中央反复强调“监督者要接受监督”,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尤其是在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仍然存在“真空地带”。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内部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现有规章制度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虽然已构建了较为严密的内控体系,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明确建立了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一案双查”和终身问责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些规章制度或因人情关系、权力依附等因素,或因信息不对称和部门本位主义等原因而效果受限,导致难以形成真正的刚性约束。本研究发现,当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监督不完善时,如果纪检监察干部拥有较高的自主决策权且自我剥夺感较高时,容易导致腐败的结果。其中,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案较为典型。沈佳先后在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担任负责人,这两个部门都是掌握执纪审查权的核心部门。在职期间,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数额高达2800余万元。这足以证明:纪检监察内部监督机制存在制度“够用”和实际运行“软化”的矛盾,因而面临“同体监督”下监督效能递减的风险。
第三,自身信念动摇是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发生的内核因素。腐败问题本质上是政治变质。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由于对党的理论学习不系统不深入,重业务轻理论,因而对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理解浮于表面。这种“先天不足”导致这些干部在面对外部诱惑时,容易丧失公心、漠视纪律、无视法律法规,最终滥用权力满足自身贪欲。根据组态组合情况,当含权量较高且内部监督度较低时,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处于自身信念较低和外在压力较高的状态下,利益与“围猎”分子高度捆绑,导致走向腐败歧途。如中央纪委法规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在联系山西期间,恰好处于山西政治恶化的时期。他对于一些饭局不够警惕,自身信念又不坚定,甘于被“围猎”,在诱惑面前迷失方向,最终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此外,纪检监察干部腐败的特殊性在于,他们是反腐败的执行者,其思想变质影响反腐败的有效力和公信力。这表明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发生,除了权力结构性问题和制度性缺陷以外,深层原因还在于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政治素养缺失。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研究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问题,提出以下靶向防治对策:
首先,针对“低权力制约”路径:重构权力运行空间,强化自由裁量权的刚性约束。组态1揭示了在拥有高含权量且内部监督失效的情境下,纪检监察干部极易发生腐败。该路径的典型特征是干部处于核心业务岗位时,掌握较高自由裁量权且利用制度漏洞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利益交换。针对此类腐败风险,治理重心应从“事后惩治”前移至“事前限权”与“事中控权”。第一,建立核心权力的物理隔离与程序分权机制。严格落实“查审分离”原则,确保执纪审查权与案件审理权由不同部门、不同人员行使,打破单一部门对案件处置的垄断。同时,推行线索处置的集体排查机制,对于问题线索处理的关键环节,必须经由集体研判,严禁个人私自处置。第二,建立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化清单。细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执行标准,制定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负面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案件办理时长、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测,从技术层面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其次,针对“低内部监督”路径:打破“同体监督”壁垒,构建异体监督协同机制。组态2显示,当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同时缺位,叠加高含权量时,腐败发生率极高。这一路径反映了“熟人社会”导致监督网络整体失灵的困境,即内部“不愿管”外部“管不到”。针对此类风险,必须引入强有力的外部变量以激活监督体系。第一,常态化推行提级监督。针对长期任职同一岗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室主任等“关键少数”,打破层级和地域限制,定期开展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干部的直接下沉式调研与监督。第二,实质性引入外部监督力量。解决外部监督形式化问题建立外部监督意见的强制反馈机制。定期邀请特约监察员深度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复查工作,赋予其调阅非涉密卷宗的权限,使外部监督从“听汇报”转向“查实务”,真正形成内外互补的监督合力。
最后,针对“低自身信念”路径:实施全周期心理干预,阻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心理传导。组态3指出了心理维度(低自身信念、高外在压力)在腐败发生中的关键催化作用。该路径表明,即使制度相对完善,如果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理想信念崩塌,且面临较高的外部环境压力,如经济压力、社交圈攀比压力等,极易被不法分子“围猎”。针对此类“心理突变型”腐败风险,应聚焦于心理防线的加固与环境压力的阻断。第一,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心理档案与“八小时外”风险预警机制。改变传统考核模式,将“关注触角”延伸至干部的生活圈与社交圈。定期排查干部是否存在大额债务、异常高消费、频繁出入高档场所等行为,将其作为相对剥夺感增强和外部压力升高的显性指标。一旦发现指标异常,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或心理疏导。第二,开展沉浸式“反围猎”情景教育。针对信念动摇的风险点,从传统的说教式教育转向情景式演练。剖析典型案例中“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手段,让干部在模拟情景中识别“人情往来”背后的利益陷阱。同时,通过落实暖心工程,帮助解决干部实际生活困难,降低其客观外在压力,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变现的动机。
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在于三个方面:首先,在理论层面提出了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的整合性理论框架。从应然层面将权力特性、监督机制、心理变化三个维度整合起来,从实然层面结合从中央到地方的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例进行分析,构建了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发生的多因素分析框架,从而探究纪检监察机关产生“灯下黑”的深层因素和驱动机制。其次,在方法层面为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现象背后的因果复杂性提供了解释。本文将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综合发挥两种分析范式的优势。同时,通过揭示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发生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多重并发因果关系及其等效性,在探究各影响因素必要性基础上,验证了条件组态的充分性,提出了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的多条生成路径,从而证明了fsQCA方法在识别因果复杂性方面的可靠性。最后,在实践层面回应了如何有效防治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现实课题。通过收集纪检监察干部典型案例,对该群体的具体腐败情形进行分析,厘清了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发生的多维互动关系。基于此提出的防治对策,能够进一步促使纪检监察机关成为“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本研究虽然探讨了组态视角下的纪检干部“灯下黑”成因,但仍存在局限性,这也为未来研究提供了拓展思路。一是研究样本缺乏随机性。受官方披露案情程度的限制,本文每个组态中的案例数量相对较少,无法进行大样本测试。未来研究可以基于大样本,将回归模型和组态研究相结合,从更高信度和效度阐释纪检监察机关的腐败成因。二是研究追踪深度不足。纪检监察机关的腐败成因较为复杂,其成因具有多元性,本文虽然进行了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产生的共性组态分析,但对典型案例的追踪程度和分析深度仍有待提高。未来研究可以引入田野调查,增加深度访谈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参考文献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