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南京刑辩道场纪实(2026.4.16):贪污罪、药品犯罪和食品犯罪三大罪名实务精讲,深耕刑辩实务
2026年4月16日下午2点,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刑辩道场如期开展,本次道场聚焦贪污罪、食品犯罪、药品犯罪三大高频疑难罪名,邀请所内三位相关领域专业律师分别主讲,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实务办案经验,系统拆解罪名认定要点、辩护思路与裁判规则,全体律师参与学习研讨,共同提升刑辩专业素养与实务办理能力。作为专注刑事业务的律所,靖霖南京始终坚持常态化刑辩道场培训,立足实务、聚焦难点,紧跟司法解释更新与裁判实践变化,通过“专人主讲、案例拆解、集体研讨”的模式,夯实团队专业基础,助力每一位律师精准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一、汪世龙主任主讲:贪污罪疑难要点全解析
本次道场首先由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汪世龙主任主讲贪污罪,围绕该罪名的实务疑难问题展开全面拆解,结合自身多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重点梳理贪污罪的核心认定规则与辩护要点。汪世龙主任开篇明确,贪污罪的认定核心在于“主体适格”与“利用职务便利”,重点讲解了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相关人员、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主体界限,强调“从事公务”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核心,需严格区分“从事公务”与一般工作行为的差异,避免主体认定偏差导致定罪错误。在犯罪构成与裁判规则方面,汪世龙主任结合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逐一明确核心要点: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需强调职权关联性,必须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排除单纯的工作便利;二是既遂标准采用“控制说”,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物,无论是否将财物占为己有,无论不动产是否完成过户、债权是否实现,均认定为贪污既遂;三是共犯定罪需按主犯身份定性,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四是共同贪污数额的计算,以个人参与或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为准,而非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依法累计计算。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与私分国有资产相关的疑难问题,汪世龙主任特别说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若行为人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方式故意隐匿国有资产,一般不认定为贪污;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可按相关渎职类罪名定罪处罚;而对于仅限管理层私分、对单位其他人员隐瞒实情的“假集体、真个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依法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讲解结束后,汪世龙主任结合自身办理的贪污案件实例,与在场律师就主体认定、证据审查等难点问题展开交流,解答律师在实务中遇到的困惑,进一步强化大家对贪污罪实务应用的理解。二、徐雪青律师主讲:药品犯罪实务与妨害药品管理罪辩护
随后,徐雪青律师聚焦药品犯罪,重点讲解假劣药认定标准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适用边界,结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梳理实务中的裁判规则与辩护要点,助力律师精准办理此类案件。徐雪青律师首先明确假劣药的认定标准,分为无需检验即可认定与必须经检验确认两类:无需检验即可认定的情形包括药品过期、更改批号、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必须经检验确认的情形包括药品成份与国家标准不符、被污染、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实务中需结合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徐雪青律师强调,该罪的入罪核心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实务中需严格把握适用边界,对于境外合法上市药品、民间偏方、自救互助类药品相关行为,若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同时,梳理了实务中的重点规则:医保骗保药品收购行为,若行为人与医保诈骗行为人无事前通谋,仅实施收购行为的,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有事前通谋,以诈骗罪共犯论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与相关犯罪竞合的,择一重罪且从重处罚。讲解过程中,徐雪青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药品犯罪案例,拆解假劣药认定、证据审查、辩护思路等实务难点,与在场律师交流办案经验,进一步提升大家对药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能力。三、孙竹璇律师主讲:食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适用实务
最后,孙竹璇律师围绕食品犯罪展开专题讲解,重点解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大核心罪名,结合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解释》,拆解实务中的认定难点与适用规则。孙竹璇律师明确,食品犯罪的认定需紧扣司法解释规定,重点区分两大核心罪名的界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核心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要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情形,入罪需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核心是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此类物质需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且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针对实务中易混淆的问题,孙竹璇律师结合具体案例逐一说明:一是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的定性,亚硝酸盐、硫酸铝钾、毒死蜱等属于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或限用农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原则上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能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罪;二是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相关行为的定性,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此类食品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是“注水肉”相关案件的定性,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的,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使用允许使用的兽药但残留超标的,若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仅注水且含水量超标、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孙竹璇律师还讲解了食品犯罪的量刑升档情节,明确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面向校园、托幼机构销售、两年内有相关违法处罚或犯罪前科等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升档量刑,同时结合实务案例,分享了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与辩护思路。道场总结
本次刑辩道场围绕三大高频疑难罪名展开详细讲解,三位主讲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从罪名认定、裁判规则、辩护要点等方面进行系统拆解,内容贴合实务、重点突出,有效解决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困惑。汪世龙主任在总结中强调,刑事辩护工作需立足实务、精准适用法律,各位律师要紧跟司法解释更新,注重证据细节审查,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靖霖南京将持续开展常态化刑辩道场培训,聚焦各类刑事案件实务难点,不断提升团队专业辩护能力,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助力刑事辩护工作高质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