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多年,束行农的名字因一桩职务犯罪案件重回大众视野。近期,最高法刑二庭主办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披露,时任南京银行副行长束行农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人物履历
据公开信息,束行农出生于1963年,曾长期在南京银行工作,历任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总行副行长等;2017年5月起任南京银行行长;2019年5月调任南京新农发展集团副董事长,同年11月不再担任该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另一涉案人员是时任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的戴娟,其为束行农的得力干将,于2019年2月被查。
同年6月,市场传出束行农“被带走”的消息,虽然他迅速回应“消息不实”,但11月卸任相关职务后便彻底淡出了公众视野。
案件背景
案件可追溯至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KY01证券”(与“06KY证券”有关联),J公司为承销商之一。
J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莫某某(另案处理)、业务部经理刘某认为该证券有投资价值,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商议由莫某某联系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对接。
莫某某联系了时任南京银行副行长束行农、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娟(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束行农决定由南京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
2008年6月,南京银行以上海国际信托公司为信托通道,发行“聚富1号”理财产品(即“JF1号”),募集资金4.25亿余元用于投资购买“KY01证券”。
根据公开信息可确认,“N银行”为南京银行;“束某某”、“戴某”分别为时任该行副行长束行农、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戴娟;“JF1号”为“聚富1号”理财产品。
该理财产品分稳健级和进取级,稳健级募集3.65亿余元,由社会公众及银行机构认购,收益率预期年化9%;进取级募集0.6亿元,由束行农、戴娟等70余人认购。
“聚富1号”设立时,莫某某、刘某考虑到市场利率变化,提议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增加提前终止条款,约定在达到9%年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束行农等人同意。
2008年底,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莫某某提议提前终止“聚富1号”理财产品,另行设立发行收益分配不同的理财产品投资“KY01证券”,并提议使用南京银行自有资金提前兑付。
束行农表示同意,但因找不到合适“过桥”资金,他们编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制改革、经济复苏导致企业违约金上升等虚假理由,谎称“06KY证券”收益急剧下降,夸大金融风险。
2009年7月,经束行农决定,违规使用南京银行备付金4.8亿余元,按稳健级年化9%、进取级33.89%的收益率提前兑付“聚富1号”理财产品。
之后将“KY01证券”受益权转让给另行设立的信托计划,用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归还被挪用款项。另行设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4.9亿余元,进取级募集0.6亿元,认购人数减少至21人,由束行农、戴娟等人认购。
2010年10月,“KY01证券”到期兑付,进取级收益高达1.26亿余元,收益率210%,束行农获利1575万余元。
2019年2月,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戴娟等三人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随后有消息称三人配合南京市纪委协助调查。
2019年5月24日,束行农因工作调动辞去南京银行所有职务。2019年6月中旬,市场传出束行农“被带走”消息,他本人回应“消息不实”,直至11月卸任南京新农发展集团副董事长后淡出公众视野。
法院判决
根据《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四辑披露,一审法院认为:
束行农、刘某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共同犯罪中,束行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束行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人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束行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束行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束行农等人的行为,案件撰稿人指出,束行农具有使用南京银行资金提前兑付理财产品以获取高额收益的目的,主观上直接指向挪用公款。客观上,他通过违规操作获取高额投资收益,其牟取的收益与违法违规行为紧密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