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多层级、多类型的法规、标准与规划文件,主要包括《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定(试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2023版)》(规划技术标准)以及《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专项规划)。上述四份文件在制度定位上各有侧重:《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侧重空间总量控制;《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侧重服务功能分级;《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作为规划技术标准,侧重五级配置体系;《布局规划》作为专项规划,侧重空间布局与远期目标。
四者并非相互冲突,而是分别从法规约束、运营管理、规划建设、空间落位等不同维度共同构成制度体系。然而,实践中易因文件间表述差异或适用范围不同而产生混淆。为此,有必要在系统梳理各文件核心规定及关联区别的基础上,对设施名称与规模界定等关键问题提出校验建议。
一、设施名称体系的差异
可以看出,街道级命名基本统一;最大的区别在社区级,存在“服务中心”与“服务站”的并用;小区级均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站”。
二、面积标准的精确表述
在面积性质和数值和表达的完善度上有一定的差异。配套标准对于作为基层社区一类设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未作规模指引。
三、个人建议
1、关于设施名称的界定:建议统一采用“居家养老服务站”
校验依据:
国家层面:国务院《“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2022)首次确立“街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 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两级服务体系;民政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5)将两类设施纳入备案管理,明确其法定机构属性。
省级层面:《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市、区)政府统筹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乡镇(街道)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设基础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市级层面:《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施行)进一步细化:街道建设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及站点统筹指导职责;社区建设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健康监测等基础服务。
结论: 上述法律法规已形成“街镇中心为枢纽、社区站点为网点”的法定化、标准化服务格局。因此,社区及基层层级设施应统一采用“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名称,既符合上位法要求,也便于与街镇级“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形成清晰的功能层级区分。
2、关于设施规模的界定:建议明确社区级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校验依据: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2023版)》和《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20-2035)》均明确优先将居家养老服务站与基层社区中心合并设置。
《布局规划》规定:结合社区中心建设的服务站,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按一般建筑折算系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0.8),对应建筑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基层社区中心设计条件中,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通常明确为不小于150平方米。
《配套标准》虽未直接规定社区级服务站的最小面积,但结合其“每百户30平方米(新建)”的总量指标以及服务人口规模(基层社区级服务人口约3000~5000人,对应建筑面积约900~1500平方米,其中养老服务站占合理比例),150平方米是现实可行的下限。
结论: 结合基层社区中心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对于居住街坊级的服务站,仍按每百户30平方米(新建)或15平方米(已建)的总量标准执行。
3、面积性质的统一
目前各文件对“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表述不一致(街镇级多用建筑面积,社区级有使用面积),建议在后续修编或实施细则中统一明确:
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核实等前端环节统一采用“建筑面积”;
民政部门运营管理、等级评定等后端环节可同时注明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