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规则
(一) 考生须通过生源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符合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前三项的患病考生,相关专业不予录取。具体为: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类、应用心理学、考古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类、应用心理学、考古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II度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应急管理、工商管理类、行政管理专业。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三)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以外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四) 报考学校体育学类专业,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安排专业;如统考专业分相同,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照第十四条中的文化分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五)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文化分和统考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明确规定,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其中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5+(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5]×750;美术学类、设计学类、跨媒体艺术、书法学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4]×750;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3]×750。
如进档考生投档分(综合分)相同,按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安排专业;如仍相同,参照第十四条中的文化分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六) 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热爱外语类专业。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原则上只开设英语课程。
(七) 对于高校专项计划(厚生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保送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事宜,学校依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本年度相关招生简章开展工作。
(八)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至专业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大类分流方案,结合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部分师范专业于第四学期进行师范专业分流。
二、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先按学年预收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体育类专业5300元,部分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 苏价费〔2006〕319号 苏财综〔2006〕57号)次年按学分结算,每学分100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按条件分为每人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五类,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