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将出口退(免)税制度纳入法律框架,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规范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正运用税务大数据、跨境监管信息共享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对虚开发票、虚假报关、异常资金流动等风险线索的识别和查处能力,推动骗税案件的精准打击。
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南京东某公司竟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以螺丝简单固定后报关出口。
三年间,通过境外拆解、道具循环,累计骗取退税4亿余元。
这起集走私贵重金属与骗取出口退税于一体的重大案件,最终如何定罪量刑?
2016年上半年,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刚与香港新某行公司商定,由东某公司向新某行公司销售白银。
但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财税〔2014〕98号),白银出口本身不享受退税;只有以白银为原料、且白银成本占比低于80%的白银制品,出口后才能退税。
为了骗取退税,姚某刚设计了一套“伪装”手法:
从国内采购白银,按每批次白银成本占比约78.5%的比例,配上溅射靶组件所需的背板(铼板等),用螺丝简单固定,勉强组装成“溅射靶组件”,这一套操作,使产品外观上符合退税条件。
同时,通过增加中间交易环节、伪报品名等方式,将白银以“溅射靶组件”的名义申报出口,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操作链条基本围绕伪造出口、境外拆解和道具循环三个步骤开展。
伪造出口: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东某公司将这种不具备真实功能的“溅射靶组件”卖给姚某刚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由这些公司转卖给香港新某行公司。
境外拆解:新某行公司在香港收货后,把“溅射靶组件”拆开,分离出白银和背板。白银被回熔成纯银,按白银市场价扣除回熔费用后向东某公司结算货款;新某行公司另外还收取一定提纯费。
道具循环:价值较高的铼板等背板,通过江苏亮某公司、淮安姚某再生资源公司等渠道重新进口回国内,交给东某公司重复使用,继续制作新的“溅射靶组件”。
通过上述方法,东某公司和姚某刚合计出口白银609,377公斤,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人民币4亿余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苏0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被告人姚某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其他被告人判项略)。被告单位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东某公司、被告人姚某刚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告单位东某公司、被告人姚某刚等人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出口后按照品名“溅射靶组件”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本案中,东某公司为了规避出口管制规定,逃避国家对白银的监管,挂羊头卖狗肉,以出口溅射靶组件之名出口白银,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参与各方,名义上从事“溅射靶组件”业务,但没有相应功能,人为将控制白银成本在80%以下,目的是利用国家退税政策,享受出口退税。结果,骗得国家出口退税4亿余元,属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行为人伪报品名走私白银,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是在骗取出口退税一个目的下构成两个罪名,根据《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东某公司、姚某刚走私白银609377千克,申请取得国家出口退税4亿余元,应当以刑法处罚较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1、行为人通过伪报品名的形式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将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白银申报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溅射靶组件”,属于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2、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贵重金属,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204条第1款【定罪量刑依据】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7条、第8条【定罪量刑依据】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第8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九条规定【已废止】“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第一项【定罪依据、从重处罚依据】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二条规定:【2024年3月20日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注:上述规定已被2024年3月20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所吸收)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本案行为发生期间,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第十六条 第三项,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改革的指示精神,对白银实行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具体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执行。
第四条,经外经贸部核定具有白银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方可经营白银一般贸易出口。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外经贸部每年对白银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核定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白银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六条,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白银出口经营资格和配额数量,审核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本案警示出口退税企业:合规是生命线。伪报品名、走私贵金属骗取退税,本质是“用犯罪手段掩盖犯罪目的”,终将受法律严惩。
企业应坚守“业务真实、单证一致、品名相符”底线,杜绝任何形式的骗税行为。对行业而言,需强化自律与内控,建立从采购、生产到报关的全链条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碰刑法。
本人主要专注涉税法律和涉税案件,坐标深圳,团队全国办案。多年企业财税实战经验、能结合法律,财务、税务商业为跨境电商、工程等企业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法律服务,税务优化和税务稽查应对等,涉税刑事案件处理,有需求可以+V:zslm123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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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5-05-1-14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