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龙某铝材有限公司(简称淮北龙某公司)持有“龙图”商标及字号。2013年,龙某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判令停止使用“龙图”字号并更名。该公司更名为隆某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简称宣城隆某公司)。2024年,淮北龙图公司起诉主张“隆图”与“龙图”读音相同,商标元素近似,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四百余万元。宣城隆某公司反诉其滥用诉权。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混淆应综合考察各要素的重合度与整体辨识度。两字号读音相同,但字形、文义明显不同;“隆图”商标虽融入龙鳞元素,仍以汉字字形为主,与以线条、字母为主体的“龙图”商标有显著区别,整体具备独特识别要素,已合理避让“龙图”。宣城隆某公司使用“隆图”商标经合法授权,淮北龙某公司多次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均被驳回。淮北龙某公司系基于新事实起诉,难以认定滥用诉权。一审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应有权利边界,保护商标、字号旨在区分来源,不宜过度扩大权利外延。本案裁判明确市场主体维权不得随意扩大权利范围,对于指引经营者合理避让在先权利,避免正当经营者被滥诉困扰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