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的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被本院强制执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适用。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1号窗口,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兴路216号。联系方式:025-57826072,15312401309。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诚信承诺书、财产申报表、个人征信报告、债务清册(具体可电话咨询工作人员),申请人有收入来源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赡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应当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本院结合负债原因、配合程度、债权人意见、财产收入状况等因素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诚信债务人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符合的予以立案受理。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2.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
3.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接受债权人的质询;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5.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住所地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
6.遵守有关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7.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1.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非必然减免债务,债务减免、延期等清偿方案均需取得债权人同意。个人信用修复亦需要经过诚信认定听证等程序认定为诚信债务人后方可进行。
2.对于不诚信或存在逃废债情形的,本院将视情对债务人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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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 毅
编辑:俞 彧
签发:马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