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委市政府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强化殡葬公益属性,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6〕4号)。《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惠民殡葬覆盖范围,明确了十四类惠民对象。《办法》规定了九项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涵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容整理、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骨灰格位安葬以及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惠民殡葬免费项目等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文件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对象
(一)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居民;
(六)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七)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八)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前入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九)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十)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十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十二)由本市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收养(救助)的人员;
(十三)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十四)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上述第(一)至(十)项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第(十一)至(十四)项不受户籍限制。丧葬补贴是指本市参保人员去世后,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付的各类丧葬补助待遇。
二、惠民项目
(一)遗体接运(本市行政区域内接运);
(二)遗体存放(冷藏柜存放3日以内);
(三)遗容整理(不含高腐、传染病);
(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租用);
(五)遗体火化(平板炉遗体火化、骨灰袋和惠民骨灰盒);
(六)骨灰寄存(殡仪馆或者公益性骨灰堂寄存3年以内);
(七)生态安葬(集体江葬和在符合规定的生态安葬区实行的生态安葬);
(八)骨灰格位安葬(公益性骨灰堂安葬20年以内);
(九)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惠民殡葬免费项目。
具体服务内容依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三、免费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以下称承办人)自行支付。未发生费用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
四、申请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的惠民对象去世后,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如有代办人,应当提供承办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含市回民殡葬服务所,下同)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惠民殡葬申请表》(附件1),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经审核无误后免除相关费用:
1.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一)至(十)项的,应当向逝者户籍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依托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进行数据核查;在非户籍所属殡仪馆火化的,同时提供火化证明和发票,按照属地免费标准据实报销;
2.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一)项的,应当向办理遗体处理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军人身份证件;
3.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二)项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的隶属地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供养、收养(救助)等相关材料;
4.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三)项的,应当向办理遗体处理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四)项的,应当向移交机关的行政隶属地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6.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相关惠民殡葬事宜可以在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按照规定办理;
7.在殡仪馆以外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寄存、安葬的,承办人向相应的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二)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填写《南京市惠民殡葬费用清册》(附件2),按年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三)相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网络数据信息建设,逐步实现惠民对象数据信息的全网共享。
五、经费渠道
(一)本市户籍居民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其中市对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补助50%;
(二)驻宁部队现役军人,本市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收养(救助)的人员以及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免除费用根据殡仪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免除费用由移交机关的行政隶属地财政全额承担;
(四)市回民殡葬服务所免除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六、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责任落实。殡仪馆应当做好政策宣传,严格审核殡葬服务基础项目费用发生额;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以及人员责任;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共享至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或者配合出具相应材料。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各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2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宁民规〔2010〕5号)、《关于明确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民财〔2012〕246号、宁财社〔2012〕9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惠民殡葬申请表
2.南京市惠民殡葬费用清册
《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强调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殡葬服务,出台减免困难群众丧葬收费的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以实现“逝有所安”。国务院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作为基本定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为进一步强化殡葬公益属性,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市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个部分,分别从惠民对象、惠民项目、免费标准、申请流程、经费渠道、职责分工、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惠民对象。《实施办法》明确了十四类惠民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居民等基本生活困难群体;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在乡复员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收养人员、未登记户口婴儿、无名尸等特殊群体。其中,第(一)至(十)项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第(十一)至(十四)项不受户籍限制。
(二)惠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了九项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涵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容整理、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骨灰格位安葬以及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惠民殡葬免费项目等殡葬服务基础项目。
(三)免费标准。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未发生费用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
(四)申请流程。《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别惠民对象的申请渠道和材料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如有代办人,还应当提供承办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惠民殡葬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免除相关费用。其中,本市户籍惠民对象向逝者户籍所属殡仪馆申请;在非户籍所属殡仪馆火化的,同时提供火化证明和发票,按照属地免费标准据实报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收养人员、未登记户口婴儿、无名尸等群体分别向相应殡仪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费渠道。《实施办法》明确了经费分级保障机制,不同群体由相应区、市财政承担。
(六)职责分工。《实施办法》要求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共享至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或者配合出具相应材料,逐步实现惠民对象数据信息的全网共享。
(七)附则。《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三、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推动构建完善“普惠均等”的殡葬服务体系,是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扩大了惠民殡葬的覆盖对象和服务项目,将进一步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特别是城乡困难群体的殡葬支出压力,促进殡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普惠性。同时,依托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免除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居民、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等10类群体身份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彰显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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