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副所长还涉嫌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的,应当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然而,本案副所长作为人民警察、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其职责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却为了考核这一私利,滥用执法权,陷害未成年人违法,导致6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损,造成国家执法公信力及人民警察形象破坏,社会舆情极大,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形,已经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