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文如下:
(浦政规〔2026〕1号)
各委部局、各园区,各街道: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相同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全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补偿费用;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使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专用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浦口区)审批专用章”。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部门和各街道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附件: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