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于1986年颁布。2025年12月中下旬,南京博物院2015年12月中下旬,因为馆藏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去年5月现身拍卖市场,引发民众对国有博物馆体系的信任危机。此事件催生了今年4月30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意见稿,对已沿用40年的规章首次作出重大调整。
我把这份意见稿的有关重要条文复制在下面,对我认为需要修改的,在条文中间用加一个括号,在括号写修改建议。
为了减少大家阅读时间,我把部分内容用省略号代替。
对我认为不需要修改的,只写编号(如:第九条)或者直接略去。其中少数我认为很重要的,仍然复制原文。
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包括藏品取得、鉴定、定建账、建档、库房管理、出入库、盘库清点、退出、修复、复制、拓印等环节管理要求在内的藏品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相关藏品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建议:保留不变)
第八条 鼓励博物馆积极开展藏品管理信息化建设……具备重要信息修改自动记录生成操作日志功能,便于藏品信息的动态管理与查询追踪。(建议:保留不变)
第九条
(建议:保留不变)
第十四条 博物馆对取得的藏品,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入藏手续
(建议:改为“一个半月内办理入藏手续;一个半月内尚未完成入藏手续的,经本地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延长至三个月内完成入藏手续”)
,逐件填写入藏(馆)凭证或者清册,对藏品进行核收。入藏(馆)凭证、藏品照片等原始资料应当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对尚未定级文物藏品、新入藏文物藏品及时区分等级……
(建议:保留不变)
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对完成入藏和定级手续的文物藏品、完成入藏手续的其他藏品,及时登入本馆藏品总登记账。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复仿制品、模型、非文物教学标本、当代图书资料等,应当相应设立各类辅助账册。……不得以重复品、参考品为由存在账外藏品,不得将已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藏品划入各类辅助账册。
(建议:保留不变)
第十七条 其中“通过藏品信息系统
(建议:改为‘藏品电子信息系统’)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所有藏品信息修改必须留痕,重要信息
(建议:把“重要信息”具体列出)
修改应当与纸质藏品总登记账修订保持一致。藏品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建议:保留不变)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建议:保留不变)
第二十条 其中“藏品档案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保存
(建议:改为“必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形式保存”),
并动态更新藏品情况信息。
(建议:其他条文不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建议:保留不变)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对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文物藏品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 5 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退出文物藏品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等进行评估,但国有博物馆本馆人员不得担任评估专家。专家应当对每一件藏品分别出具是否同意退出馆藏的个人评估意见;有 1 名专家不同意退出的文物藏品,国有博物馆应当立即中止退出程序,并在五年内不得就同一件文物藏品组织退出评估。
(建议:非常重要。保留不变)
经专家评估一致同意退出的文物藏品,由国有博物馆将文物藏品的基本情况、专家评估意见、退出处置方案在主管文物行政部门网站、博物馆现场和官方网站
(建议:加“三种方式”)
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一)作退出处理的文物藏品,应当优先提供给教学及科研单位保管使用。
(建议:保留不变)
国有博物馆对文物藏品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情况,应当……
(建议:保留不变)
第二十四条 藏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
(建议:保留不变)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对藏品进行统计,每年将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化情况等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建议:保留不变)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或者合并,应当……
(建议:保留不变)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
(建议:改为“应该”)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库房及其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建账、建档、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擅自交换、出借文物藏品的;
(三)……;(四)……。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建议:把“情节严重”具体列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二)……;(三)……;(四)……;(五)……;(六)……。
(二)
第五十三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商业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建议:把“情节严重”具体列出),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第五十四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
(建议:把“情节严重”具体列出),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建议:均按藏品市场价值一倍处以罚款)。
(一)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文物藏品;(二)……;(三)……。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博物馆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均按藏品市场价值一倍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修订藏品总登记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藏品入藏手续的;(三)……;(四)……;(五)……;(六)……。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对博物馆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均按藏品市场价值一倍处以罚款):
(一)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藏品档案移交其他藏品,或者所移交的其他藏品与档案不符;
(二)……;(三)……;(四)……;(五)……;(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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