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擅长领域:离婚,股权纠纷。
汤井保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专注借款合同、婚姻离婚、劳动纠纷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梳理借贷纠纷事实、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应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问题,始终以专业视角制定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严谨高效,深得委托人认可。
债权转股权后对赌回购主体适格性纠纷:以目标公司为回购义务人的司法审查场景分析
一、场景引入:当“债转股”遇上“对赌回购”
在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是常见增信安排。当投资者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后,若触发回购条件(如未达业绩目标、未按期上市),投资者主张目标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时,往往面临一个核心争议:目标公司能否作为对赌回购的义务主体?其承诺的回购条款是否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 本文以“A公司债转股后对赌回购案”为蓝本,深入分析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的适格性法律问题。
二、法律场景还原:债转股投资者的回购困境
基本事实:
2020年,投资者李某与B公司及其股东王某签订《增资协议》及《对赌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转为B公司股权,同时B公司承诺:若B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IPO,则李某有权要求B公司按“原债权金额+年化10%收益”回购其股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B公司未能上市,李某遂要求B公司履行回购义务。B公司抗辩称:回购条款本质是“保本保收益”的抽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应属无效。且公司作为回购主体需经减资程序,目前减资未完成,回购义务尚不具备履行条件。
争议焦点:
以目标公司为回购义务人的对赌协议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债转股背景下,投资者身份由债权人转为股东,其主张回购是否受限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的精神,对于“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应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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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层面:
目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有权为自身经营购买本公司股权。对赌回购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必然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未构成《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回购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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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层面:
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需符合《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如减资)。若公司未依法完成减资程序,法院通常驳回投资者“要求公司直接支付回购款”的诉讼请求,但保留其依据对赌协议向原股东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针对“债转股”场景的特殊考量:
- 投资者身份转换:债权转股权后,投资者成为股东,其对赌回购请求实质是要求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其股权。若公司未盈利或净资产不足以覆盖回购价款,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公司资产负债表、回购后是否存在资本不当减少等要素。
- 资本维持原则的适用:即便债转股时债权已转化为公司资本,但回购义务的履行仍需符合“公司不得持有自身股份且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底线。未经减资程序的直接回购,法院不予支持。
四、典型判例参考:目标公司回购义务的司法认定
在“(2020)最高法民终762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1)目标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回购条款系商业投资中的对赌安排,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但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完成减资程序。若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法院不能判令目标公司直接履行回购义务,否则将构成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3)投资者可依据协议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五、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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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端:
- 在债转股对赌协议中,务必明确回购义务的连带责任主体,建议同时约定原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共同回购人,避免仅以目标公司为唯一义务人。
- 协议中应预设减资程序启动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在触发回购后30日内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并公告债权人,为回购履行扫清障碍。
- 保留债权转股权时的原始凭证和估值依据,以证明回购价格具有商业合理性,防止被认定为“保底承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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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端:
- 在决策对赌条款前,应评估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预留合理的流动资金和资本公积,避免回购触发后无法履行而造成违约。
- 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完成减资程序,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确保程序合法。
- 对赌条款设计时,可引入“回购上限”“净资产兜底”等约束,控制风险敞口。
六、结论
债权转股权后对赌回购主体适格性纠纷的核心在于: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需以完成法定减资程序为前提。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可条款效力,但严格审查履行条件。投资者应避免将全部信用寄托于目标公司,建议通过合同架构分散风险;目标公司则应审慎评估履约能力,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双重违约。
(案例及分析仅作为法律研究参考,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