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1. 户口簿原件;
2. 房产证、出生证、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原件。
(二)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按上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的子女;
2. 公安英模、因公伤残瞥察、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
3. 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三)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 户口簿原件、出生证、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儿童保健手册的原件; 2.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宁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及稳定的工作证明(监护人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或年审证明)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