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六合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文如下:
区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属各园区: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有关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调整了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六合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级区片为大厂街道、葛塘街道、长芦街道、雄州街道、龙池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二级区片为金牛湖街道、程桥街道、横梁街道、龙袍街道、马鞍街道、冶山街道、竹镇镇。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详见附件),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另行公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同一标准。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农业人员的,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仅支付土地补偿费,对应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调剂金账户,不再另行制定无农业人员综合补偿标准。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执行上级标准。
五、十六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规定,在征收土地申请批准时十六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按照3.05万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六、全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衔接工作。各镇(街)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衔接到位。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附件:南京市六合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