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给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宁海路派出的教导员郑超警官打了一次电话。在沟通中,郑警官询问我为什么不能过去,他们的民警有什么不好的地方。首先,宁海路派出所在2025年的4月8日至2026年的1月11日,就我跟江苏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杨威之间所谓的矛盾纠纷发起了五次调解的前置沟通。2025年4月8日,宁海路派出所苏州路社区管片民警王靖警官,让杨威打电话给我,称希望就我跟杨威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2025年4月15日,在王靖的一再要求之下,我与杨威进行了第一次所谓的调解。过程中,我全程并未见到杨威,仅由王靖在两个办公室之间奔走,向身处宁海路派出所三楼另一间办公室的杨威传递信息。当日,在我在笔录按指纹签字之后,王靖即要求我离开派出所,并未签署任何的调解协议,仅口头传达杨威同意归还杨威在查档期间我为其垫付的查档费用。就此,我认为,实际上这次调解是失败的,或者说并未进行的。2025年6月4日,杨威打电话给我声称解决问题,要求我去宁海路派出所,在宁海路派出所,杨威的丈夫刘某对我进行锁喉推搡,并伙同杨威、王军将我合围在一辆乘用车的前面,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同时杨威在派出所门口拨打110报警,宁海路派出所受案,当日我在派出所等到晚上十点多,才进行了笔录询问。2025年6月9日下午,我接到宁海路派出所的电话,让我立即前往派出所,我询问缘由,民警称我去了就知道了。同日,吴哲在派出所服务大厅指着我的鼻子说,我今天走不了。他在派出所门口向我出示传唤令,将我扣押,进行审讯。在审讯期间,他与其同事沟通,因为他们有事,如果来不及,拘禁就延长到24小时,并在当晚把我带到鼓楼分局执法中心。进行了两次审讯。同时吴哲私自查看了我的微信所有聊天记录,不限于我与杨威的聊天记录。2025年6月10日下午,吴哲与其同事驱车前往我家里,声称看我其他手机是否存在给杨威拨打电话的记录,在未出示检查证明的前提下,对我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同时在检查了我的笔记本电脑之后,未开具扣押清单,即带走了我的笔记本电脑。2025年7月2日,吴哲给我打电话,称本来他想放我一马的,但是现在不可能了。此后,吴哲的电话我均不再接听。2025年7月29日,吴哲发短信给我,内容为他是宁海路派出所民警,让我看到短信立刻联系他。2025年7月31日,宁海路派出所民警、中队长吴哲在电话中,声称我的电子设备扣押超期,声称要还给我,同时表示宁海路派出所希望就我与杨威之间所谓的矛盾纠纷做最后一次的调解。我询问杨威是否会到场,在吴哲给杨威打电话沟通,杨威称不想见面,让我提要求后。吴哲表示我不用理会杨威到不到场,我先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并要求我2025年8月1日上午前往宁海路派出所。2025年8月1日,吴哲在宁海路派出所调解室,了解完我的诉求后,旋即对我进行控制,并称我今天不去派出所,他们就要带人去我家里抓捕我。并在当天将我送至鼓楼分局执法中心,依据陪同民警向执法中心提交的杨威递交的证据材料,以5日至10日拘留为标准,做出五日拘留的处罚决定,同时于当晚将我送至南京市拘留所执行处罚。同时,宁海路派出所拒绝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给我,称给不了我,我有需要可以去他们派出所调取。那么,我认为,在处罚决定做出后,我与杨威之间,已经丧失调解的基础,因为在公安视角下,我是一个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杨威是这一行为的受害者,我们之间已然不存在任何所谓的调解基础。这显示已经违背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关于治安调解的相关规定。同时,吴哲并未按程序告知我实际传唤缘由,而是在2025年7月31日,以诱骗的手段,将我诓至派出所。这与杨威2025年6月4日打电话给我声称解决问题,实则是为了避免我知道其真实目的,我不去派出所她的报警行为无法实施的做法如出一辙。2025年8月11日,因彭华在8月1日深夜打给我母亲的电话中称,我母亲有任何关于我与杨威的问题都可以找他沟通。所以在我母亲询问杨威的代理律师彭华,我是否又因杨威报警被拘留,询问我的住址时,彭华称不知道,他给了我母亲吴哲的手机号码。2025年8月12日,我母亲与吴哲联系,吴哲得知我母亲会来南京,所以邀请我母亲了解情况,参与调解。故而,在2025年8月13日至8月30日的前置沟通中,在杨威一直不露面的前提下,由我母亲和吴哲以及调解员沟通。调解员希望我母亲代替我签署他们拟定的调解协议。并称,不管杨威以什么名目给钱,我母亲接受就行。2025年8月28日,我陪同我母亲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吴哲只允许我们在他的手机上查看杨威发给他的,由彭华拟定的调解协议书,而拒绝发送给我母亲。并称,杨威请律师花了很多钱。同时吴哲说,非法查档的行为是我实施,与杨威无关,他知道的时候已经超过六个月,他就不对我追究了。这里我的观点是,我母亲既非当事人,也未知事件全貌,更没有取得我的授权。且杨威均不出席,这又是一次没有进行调解的前置沟通。同时,非法查档的主体人和实际获取、受益者为杨威,而非我本人;且2025年4月8日,宁海路派出所民警王靖知悉杨威查档,距离杨威最后一次实施的2024年10月23日,其时间并未超过六个月。难道作为和吴哲一个警组的王靖不是宁海路派出所的民警吗?难道因为纠纷、案件等的转由其他民警承接,就让宁海路派出所超过知悉时间了吗?如果没有杨威的查档意愿,该违法行为会得以实施并持续将近两个月吗?2025年9月6日,杨威的文案写手、账户管理员王军发布头条涉及本人的公开侮辱性内容,我致电吴哲,吴哲称这是自诉案件,他们管不了。所以我我也会隐匿相关信息,发布抖音。并将杨威的相关问题,投诉到了其任职首席记者的单位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并在其主管副台长的沟通下,杨威让王军把相关内容删除,但杨威再次报警。2025年9月20日,宁海路派出所另一警组的民警凌杜轩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还希望调解,我陈述说我从未要求过宁海路派出所调解,但是民警希望调解,我愿意配合,我也希望事情能圆满解决。2025年9月24日,我在民警的要求下,再次前往派出所与另一警组的民警,中队长于川警官、凌杜轩警官就所谓的矛盾纠纷一事进行沟通。于警官让我回去等消息。2025年10月15日,在多次沟通,于川警官、凌杜轩警官均以杨威工作繁忙让我等待后,我发短信给于川,我说我只等到10月17日,超过这个时间,我要求公安部门对于杨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刘某在派出所门口对我进行施暴、王军对我人身威胁、人格侮辱的事情进行立案。同日,于川打电话给我,称杨威放弃调解,并告知我,杨威查档一事,我可以自行去位于港龙园的鼓楼区刑警第三责任队要求立案。2025年10月19日,我准备先就刘某,王军的事情,先到宁海路派出所报警,再去港龙园。在派出所门口,我遇到了收拾电脑的吴哲,吴哲将我带至宁化路派出所一楼的办公室,看了我携带的证据材料。吴哲再次声称,查档的事情与杨威无关,是我实施的,同时他认为查档资料数量不够,要超过四十条才够刑事立案。对于王军的电话人身威胁行为,吴哲认为,不构成人身威胁,他举了一个例子,只有在众目睽睽之下,比如王军拿着刀威胁我,才算人身威胁。吴哲表示,他愿意为解决我跟杨威之间的所谓矛盾纠纷再次努力,他来联系杨威,让我回去等消息。当晚,我打电话给吴哲,询问2025年6月4日的派出所监控视频是否还在。吴哲十分紧张地询问我要做什么。我说我询问过律师,刘某、杨威、王军在派出所门口对我施暴、合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作为独立案件要求处理。吴哲称,刘某等人系自助行为,是正当防卫。在我反驳不存在自助行为、正当防卫之后,吴哲称他需要询问法制员。之后又进入漫长的等待,于是我拨打12389、前往鼓楼分局新网中心投诉,给宁海路派出所教导员郑超警官打电话投诉,最后在10月底,吴哲又认为刘某、王军存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在我提出要去港龙园要求刑警队就杨威非法查档一事要求立案时,吴哲称,去了港龙园,也得转到他这里处理。在11月中旬,吴哲将我传唤至宁海路派出所进行笔录询问,记录了杨威非法查档、刘某施暴、王军人身威胁等事项的细节。在笔录过程中,吴哲称刘某的推搡的距离不够远、锁喉、合围的时间不够长;称王军的电话中,公然侮辱的部分属于自诉,人身威胁的部分才是他们可以处理的。2025年12月2日,吴哲发短信给我,称刘某、王军的处罚决定做出,让我去派出所领取。他向我出具了“杨威查询他人信息,不归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接报案回执;“刘某因矛盾纠纷在宁海路派出所旧址门口掐了一下李冰的脖颈周边一下,违法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书;“王军因矛盾纠纷打电话给李冰进行人身威胁,违法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而非原件。并在派出所门口向我陈述,不予处罚也是一种处罚,因为刘某、王军都被传唤,跟我一样去了执法中心采集信息、被禁闭审讯,所以不予处罚也是一种处罚。吴哲又称,他不知道怎么传唤杨威,也就是说,他从未就非法查档一事对杨威进行传唤询问,从未就该案件进行调查,他便得出“杨威查询他人信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结论,且在我向其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时拒绝提供。我曾多次投诉12345,要求转达宁海路派出所,要求吴哲回避,不需要他在处理我跟杨威之间的问题,并要求其不要再联系我母亲。2026年1月9日,吴哲致电我,称杨威希望调解,吴哲要求我1月11日前往派出所了解情况。2026年1月11日,在派出所遇到宁海路派出所教导员在郑超警官,他称杨威没有新的查询行为产生,且没有给被查询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他们警方也无力对海外社工库侦察,所以对杨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宽谅。同时,郑超警官说,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能不处罚就不处罚。在调解室,吴哲指责我不想调解,来派出所干什么,为什么不就欠款的事情起诉杨威。我说是不是吴警官你让我来的,我在配合你的工作。我提出杨威须归还我的查档垫付费用,同时给我道歉。吴哲提出还钱要看我能承诺到什么程度,是否会搬家、是否不再给杨威单位领导打电话,是否不再抖音等平台发布内容,我保证不再做,杨威才会还钱。吴哲称我因发送短信干扰杨威正常生活,被治安拘留,杨威凭什么给我道歉,并称他可以替杨威做主,不可能给我道歉。我质问吴哲,他是杨威什么人,是杨威委托授权跟我谈判的全权代理人还是发起调解的民警。2026年1月13日,我打电话给郑超警官,询问宁海路派出所是以什么身份在与我沟通。并明确告知,请吴哲不要再联系我母亲,如果杨威或者宁海路派出所还希望调解,请确定杨威到场后,再通知我前往派出所。因为即便有矛盾纠纷,也是我与杨威之间的,而非我与宁海路派出所之间的。如果宁海路派出所认为我存在违法行为,请依法对我进行传唤,我将配合。2026年1月22日,我在抖音发布的杨威因查档没有归还我的垫付款的图文,被杨威以造谣诽谤举报,同时杨威以造谣诽谤报警。吴哲在未与我有任何联络沟通的情况下,再次致电我母亲,要求我母亲来南京参与调解。同时,杨威让其代理律师李逊先生,打电话给我,首先称杨威查询她老公的资料不属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我说她查的不是刘某,李逊又说,如果是那位被查的对象同意杨威查的呢,我说这不可能,因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手段非法就构成违法,无赖于杨威查了谁,更何况其中牵连人数多达12人。最后在李逊的干预下,2026年1月28日,绕过派出所,杨威以现金的形式归还了这笔垫付款,我并出具了收条。2026年3月16日,杨威再次动用宁海路派出所向我住所的实际房主施压,迫使租房公司要求我搬家。我询问吴哲,吴哲矢口否认,并称谁说的,让我把那个人叫他面前跟他当面对质。我询问吴哲,在我一再要求其不要再联系我母亲的前提下,他为何在杨威报警时,不联系我,直接联系我母亲?吴哲称,他在履行正常的工作义务,他为了预防我出现过激行为,他认为有必要联系我母亲。在漫长的陈述之后,我想问一下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宁海路派出所。在2025年6月4日,杨威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案由报警,要求立案,宁海路派出所受案,6月9日对我进行传唤扣押审讯,并在8月1日将杨威提交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鼓楼分局执法中心,对我本人做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那么在宁海路派出所受案的那一刻起,我与杨威还存在矛盾纠纷吗?在警方的视角里,是不是这已经在法律上定性了,我是个违法行为人,杨威是被侵害人?后续,宁海路派出所民警吴哲,多次主动的发起调解邀约的动机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且杨威始终不露面,我在与谁在进行调解?吴哲既不希望了解事实全貌,又始终站在杨威的立场上与我沟通,他的动机是否合理,他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存在私下交易,还是忌惮于杨威民生记者、社会良心、正义化身的自媒体新闻评论大V身份?吴哲如何能将一个明确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非法查档行为,淡化为“杨威查询他人信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那么归属于哪个机关管辖?既然认为“杨威查询他人信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那么这个结论从何而来?吴哲为此进行过调查吗?他传唤过杨威进行询问吗?都没有。但对此事,吴哲却对我进行了传唤和笔录询问。为什么一个他认为“公安机关无权管辖”的行为,却要对我这个被吴哲认定为“实施者”的人进行调查?吴哲的调查逻辑究竟是什么?是查清事实,还是只为给我罗织罪名?最终的调查结论,为何不是依据任何一份杨威的口供,而是在只有我一方陈述的情况下,就得出了一个为她彻底洗脱罪名的结论?
而且宁海路派出所前后的说辞每次都不一致,到底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还是超过追诉期,还是情节轻微予以宽谅?且一个多次对非法查档进行抨击,呼吁有关部门该查查该抓抓的网红。难道不是具备示范效应和本应从重处罚的吗?对于刘某、王军的行为,如何认定违法情节轻微,继而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是其主动消除影响了吗?比如主动给我道歉;是得到我的谅解了吗?我明确说过不再追究吗?刘某的锁喉推搡,与杨威、王军对我形成合围的事实,如何被曲解为掐了一下脖颈周边,什么叫脖颈周边,掐了一下是怎么掐的?且该事件发生在宁海路派出所这一特殊的公共场合,如何认定轻微?刘某在派出所门口对我锁喉推搡,伙同杨威、王军对我形成合围,吴哲竟认定为“自助行为”、“正当防卫”。请问,执法机关如何定义“脖颈周边”?如何解释“掐了一下”与锁喉、推搡、合围这些暴力行为的巨大差异?王军在电话里威胁要让我“生不如死”,吴哲竟称“没拿刀就不算威胁”。请问,他是依据哪条法律,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认定标准?同时吴哲所说的不予处罚也是一种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规定的?既然不予处罚也是一种处罚,那还要处罚干什么?国家还设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什么?吴哲认为刘某、王军的行为都情有可原,是与我有矛盾纠纷,那么难道我跟杨威就没有矛盾纠纷吗?没有矛盾纠纷,为什么事件会演变如此,宁海路派出所为什么要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三易民警发起调解。吴哲指责我给杨威的母亲打过一次电话,试图沟通解决问题是骚扰,那么请问,杨威的律师彭华、民警吴哲联系我母亲,向我母亲不实陈述,心理施压算不算骚扰,吴哲说是我母亲先联系她的,但是作为民警,且在我明确要求其禁止联系我母亲时,他依然在杨威报警后联系,他想做什么?吴哲声称为了防止我出现过激行为,请问他是有明确精神鉴定吗?我是未成年人吗?我失联了吗?吴哲指责我联系杨威其领导、发布抖音图文等不合法,那么同等,王军发布的东西就合法了?既然你们对于王军的行为,告诉我是自诉。那么我所发布的内容,我联系谁,是吴哲一个民警该管的吗?这是不是需要自诉?吴哲心里那把尺到底是衡量什么的?在吴哲眼里,在南京市公安系统的视野里,是不是杨威的安宁高于法律,而我的尊严和权利,就低贱到可以任由他人践踏,也得不到法律的一丝保护?吴哲究竟是在执行国家的法律,维护社会公义、法律尊严,还是在为一位千万粉丝的网红提供私人订制的执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