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更有兴趣和专长,或因疾病(含生理缺陷)、学业特别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理工类、文科类等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或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转专业,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予退学的;
(二)四年级(含)以上转入的(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跨类转专业,或以其他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以及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大类招生培养专业分流当年,在原大类专业内转专业的;
(五)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跨校联合培养、专转本专业的;
(六)在校期间已成功转专业两次的(不含大类招生培养专业分流);
(七)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方案编制
第九条 各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按学校要求研究制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案,经教务处汇总审核,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全校所有正常招生的本科专业,均应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编制转专业接收计划。计划编制时应综合考虑转入需求、学生数量、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等因素。
第十一条 每个专业原则上必须有接收计划。其中,二年级接收名额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 20%,三年级接收名额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 10%。各年级均须有退役大学生士兵接收计划。
第二节 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每学年组织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专业每学年组织两次,分别安排在秋季、春季学期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填报两个转专业志愿,排第一位的为第一志愿,第二位的为调剂志愿。
第十四条 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经教务处复审通过后,各学院通知可参加转专业考核的学生。
第三节 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转专业综合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审批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先修课程要求:一年级学生原则上无先修课程要求;二年级学生应完成接收专业的先修课程学习,且成绩必须全部合格。
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专业无先修课程要求。
第十七条 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综合考核体系原则上包括三个部分:学业考核占 40%(M1),笔试考核占 40%(M2),面试考核占 20%(M3)。综合考核满分为 100 分,计算公式为 M=M1+M2+M3+(Ae)
(一)学业考核为纳入统计范围的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以
M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100×40%
计入考核总分。
统计时点为学生申请转专业学期的期末正考成绩公布后。期末申请缓考的必修课程成绩仍计入考核总分(绩点为 0)。在统计时点之前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最高分计。
(二)笔试考核由接收专业指定 1 门公共基础课或 1 门专业基础课作为考试科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笔试考核满分为 100 分,以
M2=笔试成绩×40%
计入考核总分。
经接收专业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不设笔试考核,学业考核 M1 占比由 40%调整为 80%,面试考核占比不变。
经接收专业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增设 1 门专业综合笔试考核(满分 100 分),以 Ae=专业综合笔试成绩×20%,计入综合考核总分(即综合考核满分 120 分)。
笔试(含专业综合笔试)成绩不合格(<60 分)的学生,无面试资格。
(三)面试考核由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面试考核满分为 100 分,以
M3=面试成绩×20%
计入考核总分。
其中,休学创业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主要考核创业经历及其与接收专业的关联度。
第十八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专业综合考核体系原则上包括:学业考核占 20%(N1),面试考核占 80%(N2)。综合考核满分为100 分,计算公式为 N=N1+N2
(一)学业考核为纳入统计范围的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以
N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100×20%
计入考核总分。
统计时点为学生申请转专业学期的期末正考成绩公布后。期末申请缓考的必修课程成绩仍计入考核总分(绩点为 0)。在统计时点之前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最高分计。
(二)面试考核由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面试考核满分为 100 分,以
N2=面试成绩×80%
计入考核总分。
第十九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且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免于考核。
第二十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第一次成功转专业后,如再次申请转专业,严格按照普通本科生转专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含生理缺陷)或学业特别困难申请转专业,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转入学校指定的相关专业学习。其中,学生因疾病(含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节 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第一志愿录取,第二阶段为调剂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综合排名、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第一志愿录取达到专业接收计划名额的,不再进行调剂志愿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转专业考核成绩、各专业接收计划等统计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对综合考核总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合格(≥60 分)的学生,按接收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公布的接收计划录满为止,末位同分均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召开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名单后,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原所在学院领取由教务处下发的转专业通知书,凭通知书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课程替代。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