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考生须通过生源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符合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1.患有《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六大类疾病的考生,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2.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考古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
3.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地理科学专业。
4.单色识别不全不能录取的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II度列出专业。
5.以上专业加注方向、属性、办学形式等内容后,体检要求不变。
第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以外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进档后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结合学校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和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进档考生,根据第十三条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体育学类专业,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安排专业;如统考专业分相同,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照第十三条中的文化分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文化分和统考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明确规定,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其中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5+(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5]×750;美术学(师范)、绘画、设计学类、跨媒体艺术、书法学、艺术与科技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4]×750;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3]×750。
如进档考生投档分(综合分)相同,按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安排专业;如仍相同,参照第十三条中的文化分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学校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热爱外语类专业。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原则上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对于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保送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事宜,学校依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本年度相关招生简章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至专业大类的学生,根据学校大类分流方案,结合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一般在第二学期开展,师范专业分流与大类分流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