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申请执行人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朱某某与汤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淮区法院判决汤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131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汤某某作为其他法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先后收到法院发放的2笔执行款合计17.4万余元,以及出售名下车辆所得款4.8万元,但汤某某均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而将部分款项转至案外人名下。后汤某某名下房屋因征收应得补偿款143.3万元,但其却向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要求将该款支付给案外人。后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秦淮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汤某某判处刑罚。公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1亿元,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适用特别代表诉讼程序审理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5万余名投资者诉该科技公司及公司时任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等26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理中,鉴于该科技公司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查清,为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南京中院先行判决某科技公司对4.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7.7亿余元。对公司以外的时任董监高、中介机构等25名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先行判决作出后,该科技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已将赔偿款划转给投资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自诉拒执犯罪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判决义务而连续收到另案执行款、卖车款以及存在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也未及时偿付判决债务,而把相关款项转移给案外人或另做他用,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严厉惩治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虚构债务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受惩罚
张某某为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履行义务,与杨某某恶意串通签订借款百万元的虚假合同,并以其名下的三处房产设立虚假抵押。后张某某指使杨某某至建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虚假债权及抵押优先受偿权。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邺区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后杨某某持该调解书至执行法院以虚构的债权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邺区法院经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且驳回杨某某的起诉,并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杨某某刑罚。
本案通过民事纠错与刑事追责双向发力,惩治了被告人“假诉讼真逃债”的恶劣行径,并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诉讼是维权利器,绝非逃债工具;任何企图通过虚构债务、伪造证据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件的处理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了司法力量。
——砌墙封门阻碍抗拒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甲银行、乙银行与崔某某的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鼓楼区法院判决:崔某某偿还本金47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如崔某某未能完全履行债务银行有权处置其提供抵押的两处不动产。判决生效后,崔某某长期躲避法院执行,且在明知法院已查封并将处置其名下不动产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房屋以砌砖墙、焊钢条的方式分别封住两处房屋的入户门,企图阻碍法院执行。鼓楼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崔某某刑罚。
本案是一起因阻碍执行构成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件。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查封、拍卖工作,但被执行人擅自进入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并设置障碍,强行阻碍司法处置工作。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
张某某与赵某某返还房屋一案,雨花台区法院判决赵某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执行程序中,赵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雨花台区法院对赵某某实施强制迁让,在对该房屋入户房门进行破拆过程中,赵某某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造成3名工作人员受轻微伤。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某刑罚。
本案是被执行人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例。对于赵某某暴力抗执的恶劣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权威性,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合法物权,更传递了人民法院执行权威不容侵犯的坚定立场。
——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工人工资逃避执行受严惩
夏某某等60人与杨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江宁区法院调解确认:杨某某支付夏某某等60人劳务费合计77.78万元等。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以无财产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经查,杨某某微信账户短短数月支出13万余元,且杨某还利用其子账户交易转账8万余元,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江宁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刑罚。
本案系涉及多名务工人员工资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执行中,人民法院聚焦务工人员追索工资的急难愁盼,针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既惩治了恶意欠薪的拒执行为,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又彰显了守护民生、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司法担当。
——被执行人私自处置房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陈某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栖霞区法院判决丁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执行中,丁某因拆迁取得数套房产,在未向法院申报该财产的情况下,私自转让他人得款103.5万元但未向陈某某偿付。丁某因拒执罪被提起公诉后通过家属与陈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栖霞区法院综合考虑丁某悔罪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相应刑罚。
本案依法对长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丁某予以刑事追责,彰显了“生效裁判必须履行、拒执行为必受惩处”的法治原则,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丁某通过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