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核实资金实际去向与交易真实性,保障案件公正裁决,仲裁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银行流水及凭证,但其因监管规定限制确实无法自行调取。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经仲裁庭依法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取该笔交易记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开具了调查令。
近年来,南京仲裁委员会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诉仲协调机制,共同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先后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仲裁工作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协助仲裁机构开具调查令工作指引》等文件,并发布《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十问十答》,聚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优选地”。此次,江苏首份仲裁调查令的签发,是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积极回应和落地实践,也是司法与仲裁从“事后监督”向“事前助力、事中协同”的生动转变,为个案公正审理提供了坚实保障,更为充分发挥仲裁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专业优势、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新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