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业主正式向法庭提出:鉴于王某某与文某及科银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要求追加业委会委员王某某和承包人文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如今近一个月过去了,业委会既不上报,也不答复,更不行动——他们在怕什么?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文某起诉业委会的民事起诉状上,被告一栏写的竟然是“王某某”,职务标注为“业委会主任”。而事实是:王某某不是业委会主任。
一个不是主任的人,被起诉状列为“主任”——这是诉讼材料的重大错误?还是文某和王某某之间早已“达成默契”,连起诉状都做了提前沟通?而业委会的应诉材料上应诉人,也赫然写着“业委会主任:王某某”...
一、利益关系的四条铁证
第一条:文某不是科银员工,业委会王某某等人全程知情却“放行”
文某是谁?一个以“道芬工程机械租赁部”起家的个体户。他不是科银公司的员工,没有任何社保记录。但就是这个“租赁部老板”,却能借用科银的资质中标123.85万元的楼道出新项目,还顺利将项目经理从顾某变更为自己。
业委会全程知情,却没有制止,没有质疑,没有叫停。王某某作为业委会委员,在知情的情况下投了什么票?说了什么话?——至今沉默。
第二条:文某承认转包,业委会却试图“罚款10万了结”
2025年2月17日,文某向业委会提交了转包合同,白纸黑字承认了转包事实。按照常理,业委会收到证据后应该立即追责、起诉、报警。但业委会的选择是——2025年8月召开会议,王某某企图以“处罚科银公司10万”了结此事。
业主追问后,业委会称这是“两委全体表决通过的”,实际上根本没有全体表决记录。王某某作为委员,在这件事上投了什么票?——至今沉默。
第三条:明知非法转包,仍在2025年8月两次组织“验收”,为文某输送利益
2025年2月,文某已向业委会提交转包合同,明确承认了转包事实。这意味着,从2月份开始,业委会已经完全知晓楼道出新项目存在非法转包的违法行为。但是,王某某等人两次组织所谓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称“整体完成情况良好”。
这两次验收的目的,不是为了检验质量,而是为文某的违法行为“背书”,为支付工程款创造条件。
这不是验收,这是包庇。不是履职,是输送利益。
第四条:业主要求追加第三人,业委会迟迟不作答
4月24日,业主正式向业委会提出追加王某某、文某为第三人的申请。理由非常清晰:王某某作为业委会委员,深度参与楼道出新项目决策,且与涉嫌非法转包的文某存在利益关联;文某是违法转包链条的核心人物,案件结果与他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应当追加为第三人。不追加,事实查不清;不追加,责任分不明。
但业委会做了什么呢?——既不答复,也不行动,更不公告。
二、最大的疑点:起诉状上的“主任”是谁写的?
让我们回到那个最核心的问题。
(一)文某起诉业委会,被告为什么是“王某某”?
楼道出新项目的合同甲方是“武夷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是“王某某个人”。科银公司/文某起诉索要工程款,被告应当是武夷花园业主委员会,而不是某个具体委员。
但民事起诉状上,被告一栏写的却是“王某某”,职务标注为“主任”。
而事实是:王某某不是业委会主任。武夷花园业委会的备案主任是杨立平、胡某某等人,王某某只是普通委员。
这不是笔误,这是根本性的诉讼主体错误,文某希望他的铁杆关系王某某来应诉,这样他们可以顺利的达成协议。
(二)诉讼主体错误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如告错人、写错名字、身份不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换言之,如果王某某不是业委会主任,也不是合同甲方,文某起诉他个人,法院完全可以驳回。科银公司的律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还是说——这份起诉状根本就是“商量好”的?
(三)周瑜打黄盖---一场自导自演的“苦肉计”?
“苦肉计”的典故来自《三国演义》:周瑜与黄盖合谋,假装内讧,黄盖受皮肉之苦诈降,骗过曹操,火烧赤壁。后人总结为“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现在来看武夷花园的情况:
文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业委会索要工程款。正常逻辑是:起诉业委会,追讨余款。但这份起诉状却把矛头对准了一个不是主任的普通委员,给他安上“主任”的头衔。
这种操作,就是想让王某某来牵头负责应诉,这样文某能稳稳赢了诉讼。然后业委会会说“不是我不追,是法院不给机会”。也可以说“不是我们不追责,是官司打输了”。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都“尽力”了,但真相永远查不清。
三、“拖字诀”的背后:他们在怕什么?
因为他们怕法庭查明——
2、王某某在“罚款10万了结”的决策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3、王某某在明知非法转包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组织两次“验收”? 起诉状上的“王某某主任”是科银公司的律师写错了,还是双方早已“商量好”的“表演”? 追加第三人,就是要把这些真相摊在法庭上。不追加,就是想把盖子捂住。
四、业委会的沉默,本身就是答案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业主4月24日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业委会近一个月不答复、不行动,已经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这不是“程序需要时间”,这是“故意拖延”。
📋不是“还在研究”,而是“研究不出结果”。
📋不是“怕影响诉讼”,而是“怕查清真相”。
五、我们的要求
对业委会:
1、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王某某、文某为本案第三人,配合法庭查明全部事实; 2、立即公开楼道出新项目的全部决策记录:王某某在哪些环节投了什么票?说了什么话?签了什么字? 3、立即公开2025年8月两次验收的全部记录:谁组织的?谁签字的?为什么在明知非法转包的情况下仍然判定“合格”? 1、解释为什么不是业委会主任,却被起诉状列为“主任”; 2、主动说明2025年8月两次验收的组织过程和签字情况; 3、如问心无愧,请出庭参与诉讼,主动交代。躲着、拖着,只会让业主更加怀疑。六、结语 4月24日业主提出的追加第三人申请,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业委会的“拖字诀”,也照出了某些人不敢面对法庭的真相。
📋2025年2月,文某承认转包。
📋2025年8月,王某某组织验收,为文某“背书”。
📋2026年4月,业主要求追加第三人,业委会沉默。
📋 同一时间,文某起诉业委会——被告却是“不是主任的王某某”。
这一条时间线,清晰地勾勒出了一幅“知情—包庇—掩盖—表演”的完整链条。
起诉状上的“主任”身份,暴露了这场“苦肉计”的剧本。
一个不是主任的人被列为“主任”被告——这如果不是文某的律师犯了低级错误,那就是双方早已心照不宣的“表演”。
不管是哪一种,真相都该查清楚。
追加文某,查清57万差价去向。
追加王某某,内外传统的过程,查清两次验收的真实目的。
查清起诉状上的“主任”到底是谁写的,为什么这么写?
这不是“可选项”,这是“必答题”。
武夷花园小区部分业主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