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是《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施行的第一年。全民“读正版、读好书”的意愿日益高涨。然而,当前图书市场依然充斥大量印制粗糙、内容粗劣残缺、质量参差不齐的盗版书籍,既严重侵害创作者知识产权与智力成果,也扰乱规范有序的出版行业秩序,破坏健康清朗的全民阅读生态。

盗版绘本(右)与正版绘本(左)存在色彩差异。图源:南方都市报
其实,这种“纸页上的权益之争”并非今时独有。有明一代,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市民文化蔚然兴盛,南京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出版中心,印刷出版的繁荣也为翻刻盗印滋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各类侵犯版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出版秩序。明代文人冯梦龙曾在《智囊》中直言“吴中镂书多利,而甚苦翻板”,凌濛初也痛斥“自赝本盛行,览之每为发指”,字字句句道出了当时创作者与出版者的共同困境。

正在售卖书籍的书坊,(明)仇英《清明上河图》(局部)
明代南京的书坊业,堪称中国出版史上的一座高峰。科举应试之书、实用农医典籍、通俗戏曲小说等各类书籍琳琅满目,全方位满足了不同阶层的阅读需求。

然而,繁荣背后,激烈的市场竞争催生了诸多乱象:部分书商为牟取暴利,不惜偷工减料,未经仔细校勘便仓促付梓;更有甚者,直接剜去别家书籍的牌记和序言,稍作篡改后便伪托自家刊刻。近代著名藏书家和版本学家叶德辉曾言:“明人刻书有一种恶习,往往刻一书而改头换面,节删易名。”如万历二十七年(1599)继志斋本《重校玉簪记》,乃翻刻万历二十六年(1598)观化轩刻本《新镌女贞观重会玉簪记》而来,该刻本在内容上仅对观化轩刻本稍加注音和释语,又于插图部分作细微改动,特别是“词姤私情”一出,将人物潘必正所在图页删去,导致画面情节断裂,而将“姑阻佳期”图移入此处,既严重损害了原作的艺术完整性,也公然侵犯了原刊坊的合法权益。


继志斋本《重校玉簪记》
这些行为,不仅让那些认真校勘、精工细作书坊蒙受巨大损失,更让读者难辨书籍真伪,彻底扰乱了整个出版市场的秩序。
面对猖獗的盗版翻刻之风,明代南京的书坊主们并未坐以待毙,而是积极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的版权保护方法。这些方法虽无完整法律体系支撑,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示权利、警示盗版者的作用,展现了民间自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智慧。
其中,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便是在书籍的牌记、扉页或卷末刊刻具有“版权声明”性质的文字。这些声明措辞不一,但核心目的明确。其一是侧重声明独家刊刻权,“千里必究”是对盗版行为的警告,以保护本坊利益。如车书楼、博古堂刻本《新刻蒐集群书纪载大千生鉴》扉页刊云:“古今万寿全书。大千生鉴定。是集精较,一字无讹,翻刻者千里必究”;师俭堂刻本《鼎镌陈眉公先生批评西厢记》扉页刻“内仿古今名人图画,翻刻必究”。


车书楼、博古堂刻本《新刻蒐集群书纪载大千生鉴》扉页

师俭堂刻本《鼎镌陈眉公先生批评西厢记》扉页
其二是强调自身的投入与品质。如继志斋在《旗亭记》凡例中声明:“本斋购得名人秘本,镌校再三,不惜工本。倘有翻刻,千里必究”;万卷楼《三国志通俗演义》扉页识语云:“是书也,刻已数种,悉皆讹舛,茫昧鱼鲁,观者莫辨,予深憾焉。辄购求古本,敦请名士,按鉴参考,再三雠校。俾句读有圈点,难字有音注,地里有释义,典故有考证,缺略有增补,节目有全像。如牖之启明,标之示准,此编之传。士君子抚卷,心目俱融,自无留难,诚与诸刻大不侔矣。览者顾諟书而求诸,斯为奇货之可居。”既向读者传递了正版书籍的优质性,也从侧面抵御了盗版的冲击。

万卷楼刻本《三国志通俗演义》
其三是以读者利益为诉求,指出盗版“殊可痛恨”,其书“讹舛甚多,观者慎之”,以此引导市场选择正版。这些牌记声明,如同刻在书版上的“防盗水印”,是书坊主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最直观的体现。
更有甚者,一些书坊主还会寻求官方保护。如万历二十三年(1595),金陵坊主周显所刊《山堂肆考》的扉页有言:“近闻家集入梓时,即被奸人窃梓贿卖,闽中书肆翻刻,倘有实知姓名并获赝本示我者,酬银贰拾两,决不食言。其人送官追板,四方鬻书君子须认本宅原板图书为记。”类似周显这般深受盗刻之害、重视自身刻本权益的坊主,会向所在地官府,如上元县、江宁县呈文,陈述自己购稿、编校、刊刻所费之资与心血,指控翻刻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官府发布禁令。官府在核查属实后,有时会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牒文”或“告示”,勒令禁止翻刻,并授权原刻者可以告发追究。
此外,书坊之间还形成了一定的自律和互助倾向。恶性翻刻、粗制滥造最终会损害整个金陵刻书形象,因此书坊之间既是竞争者,某种程度上也是利益共同体。于是,在行会组织的潜在影响下,行业内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比如尊重先行刊刻者的“首发”权益,或是对严重违规者进行业内抵制,这种隐性约束成为维持南京出版业长期繁荣的重要因素。
明代中晚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文人作者逐渐意识到了出版物的市场价值。士人投身商业出版获益颇丰,至晚明时期,已然成为文人逐利谋生的便捷通途,以至于出现“士子稍有场屋不得意,辄入书坊”的现象。仕途失意的唐寅曾写下:“闲来写就青山卖,不使人间作孽钱”的诗句,他在朋友孙思和家存放了一本记录收取酬金的簿子,簿面上写“利市”二字,可见其已经明确将作品作为商品出售。
当代学者王重民先生在《中国善本书提要》中写道:“明季稍有普通学识而不利于科场之人,下者在刻书铺中讨生活,上者为达官贵人或有钱而好名者辑刻书籍。为逢迎主人名利之欲,而又不能撰成一家之言,遂不得不删并他人之书,改换本来面目,攘为己有。于是窃刻之风炽焉。”
“著以获利”著述观的盛行,直接导致了晚明侵权之风的愈演愈烈。当时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书坊将他人作品据为己作刊刻印行;刊刻时随意删改、增补原作,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与原意;盗用知名文人的名号,将低劣作品伪托其名下以牟利等。
以汪廷讷的环翠堂为例,万历间《环翠堂乐府》传奇刻本十余种,除少数几部外,其余均诸刻卷端题“明新都无无居士汪廷讷昌朝父著”,看似均为汪廷讷自著。但周晖在《续金陵琐事》中记载:“陈所闻工乐府,《濠上斋乐府》外,尚有八种传奇:《狮吼》《长生》《青梅》《威凤》《同升》《飞鱼》《彩舟》《种玉》,今书坊汪廷讷皆刻为己作,余怜陈之苦心,特为拈出。”虽经学者徐朔方细加考辨,认为周晖所言不可尽信,然而这样特意的记录也绝非空穴来风。


清刻本周晖纂修《续金陵琐事》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作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更损害了其名誉与创作自主权,动摇了文化生产的基本秩序。在此背景下,参与商业出版的士人逐渐萌发了保护自身著作利益的观念。有的作者在将书稿交付信得过的书坊时,会订立口头或书面约定,要求保证刊刻质量,并限制随意翻印;有的则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声明版权归属;一些名望较高的文人,还会借助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公开谴责盗版行为,或向官府申诉。
万历年间,学者顾起元曾为保护自己的文集《懒真草堂集》不被滥刻,采取了一些措施:其文集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由自家主持刊刻,亲自校勘监定,版片藏于家中遁园,从底本源头阻断盗版翻刻可能。刊成后仅少量刷印,以馈赠亲友门生为主,不公开发售流通,严格控制传播范围以降低被盗刻风险。同时,在序文与刊刻标识中严词申明著作权属,警示坊间不得擅自翻刻。多重举措之下,《懒真草堂集》较好地维护了文本原貌,也成为明代文人防范私集滥刻的典型事例。这些行为虽然零散,却标志着作者主体意识的觉醒。他们不再将作品刊刻仅仅视为“藏之名山,传之后人”的雅事,也开始关注其作为智力劳动成果所带来的价值,并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这种朦胧的产权意识,与书坊主的财产权主张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明代版权思想的雏形。

《懒真草堂集》自序
纵观明代南京书坊围绕版权保护展开的种种实践,我们必须将其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审视。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这些实践是零散的、自发的,远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系统的、普适的“版权”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代政府在版权管理中虽起到了一定的秩序维护作用,但地方官府的禁令往往针对具体个案,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书坊主的版权声明,其效力主要依赖于商业信誉和行业威慑,法律强制力薄弱;文人的维权呐喊,则更多依赖于个人声望和社会关系,缺乏制度性保障。
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明代南京书坊的这段历史生动地表明,版权意识并非纯粹的“西方舶来品”,在中国传统社会内部,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出版产业的成熟,基于利益平衡的自我保护诉求与实践已自然萌发。这些实践是中华法制文明应对新经济关系的早期经验,为形成稳定、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打下了基础,成为中国古代版权史上值得浓墨重彩书写的一页。
从明代金陵书坊的“翻刻必究”牌记,到今日的版权登记证书,纸页上的权益之争跨越数百年,唯有坚守对知识的敬畏、对权益的尊重,才能让图书市场真正告别乱象,让创作的源泉持续涌动,让知识的传播之路越走越宽。
参考文献
[1]黄永年.古籍版本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
[2]张秀民.中国印刷史[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
[3]周亮工.赖古堂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79.
[4]吴德义;张献忠.晚明南京周姓书坊及其族属关系考[J].历史档案,2018.
[5]孙萍.明末清初祥符周氏家族文学活动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本文撰稿: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祝艺嘉
指导老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井超
编辑:朱振鑫
审核:陈晓婧
发布:李海宏
更多精彩 |跟着总书记看江苏|胡阿祥|程章灿|葛剑雄|江苏名志|中国共产党在江苏|冷历史|江苏风物|江苏民俗|清廉江苏|名人掌故|运河文化|苏商传奇|江苏名镇名村|海上丝绸之路之江苏寻迹|一城一诗长江行|古都南京|温婉苏州|徐州人文|镇江人文|美丽淮安|南通故事|泰州人文|美丽常州|黄海之滨盐城|东海胜境连云港|无锡史话|宿迁史志|美好扬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号立场
部分图片视频来自互联网
版权归原作者或媒体所有

征稿启事